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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縣級體制內,除了縣委書記和縣長外,還有兩個關注度非常高的副職,一個是縣委副書記、一個是常務副縣長,他們分別是縣委、縣政府的“二把手”,也都是“縣長”的優先“候補”,但是二者在縣級的權力、責任大小卻有著不小的差距。
第一,班子排名順序有差距。縣委副書記實際上是縣委的“三把手”,在縣委班子的排序也是第三。因為縣長都兼任縣委副書記,但縣長主要精力在政府那邊,通常不參與縣委的具體事務,所以我們通常將縣委副書記視為縣委的“二把手”,當書記臨時外出或者缺位時,在縣長抽不開身的情況下,就由縣委副書記臨時主持縣委相關工作。
常務副縣長雖然也是縣委常委、縣政府的“二把手”,縣長缺位時常務副縣長也會臨時主持政府工作,但常務副縣長在縣委班子的排名卻并不一定是第四,而是根據進常委班子成員進常委的先后來排序的,有時常委副縣長在縣委班子排名甚至倒數。
體制內的排名是有嚴格講究的,排名排的不僅是資歷,在一定意義上來說,也是提拔重用的先后順序,這也是很多人擠破頭也要掙個排名權的原因。也就是說,同為縣長的儲備候選人,縣委副書記因為排名的優勢,離縣長的位子更進一個身位,即便是無法一步到縣長,提拔正縣級,同等條件下也要優先考慮排名更加靠前的副書記。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縣委副書記甚至能直接提拔為縣委書記,而這種先例在常務副縣長身上幾乎沒有。
第二,掌握權力大小有差距。縣委副書記主要協助縣委書記分管黨的建設、組織群團、安全穩定、三農扶貧等。但從具體分工看,黨建、組織一般由組織部長分管,安全穩定由政法委書記主抓,這兩個領導都是縣委常委,又是現管領導,說話比縣委副書記更管用,而三農工作政府也有副縣長分管,除此之外縣委副書記直接分管的只剩下群團、扶貧了,都是相對務虛的部門。但是縣委副書記是縣委“五人小組”成員,包括“縣書記、縣長、縣委副書記、縣紀委書記、縣委組織部部長”,“五人小組”的一項重要職責是醞釀提名干部人選,只有這項權力還算比較大。
常務副縣長作為縣府負責常務工作的領導,分管的多是發改、財政、稅務等最有實權的部門,對其他副縣長還負有指導、協調和監督職能,手握實權確實比縣委副書記更大。體制內往往是這樣,實權越大,責任越大。幾乎政府大多數涉及人財物的文件,都需要常務副縣長研究、簽批,這些都都得承擔領導責任,要說不緊張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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