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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層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件與問題線索概念不清的問題普遍存在,致使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其統計分析的科學性,并對準確判斷一個地方紀檢監察機關運用“五類處置方式”和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執行情況等造成了一定影響。
紀檢監察信訪舉報件是一個老概念,根據上世紀**年代初監察部印發的《監察機關舉報工作辦法》第二條和第五條,以及中央紀委印發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第三條和第五條等規定來看,它主要是指本級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業務范圍內的舉報材料,包括來信來訪、電話舉報、網絡舉報等,強調的是“舉報”、“本級紀檢監察機關受理”和“業務范圍內”三個關鍵詞,遵照“誰受理”“誰負責編號入戶”的基本要求,旨在解決信訪舉報件重復登記造成的數量虛增等問題。而紀檢監察問題線索是黨的十八大以來提出的一個比較新的概念,主要是指紀檢監察機關收集的反映本級紀檢監察對象的違紀違規線索,不但包括本級紀檢監察機關的業務范圍內的信訪舉報件,而且包括從其他任何渠道獲取的違紀違規線索,強調的是“收集”、“本級紀檢監察對象”和“違紀違規線索”三個關鍵詞,遵照“黨管干部”的原則,實行分級負責,旨在有效拓寬問題線索的渠道,對紀檢監察對象尤其是對領導干部盡量實行全方位監督,抓早抓小,動輒則咎,嚴防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階下囚”的悲劇發生。
信訪舉報件是問題線索來源的主渠道,紀檢監察機關的信訪部門、相關領導受理的業務范圍內信訪舉報材料均屬于信訪舉報件,但其辦理后轉到案件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轉到下級或上級紀檢監察機關時,就轉化為問題線索,而不再是信訪舉報件。此外,還有一類從上級交辦等其他渠道收集的,則不需要通過轉化而直接列入問題線索。信訪舉報件與問題線索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區別。
首先,二者的聯系突出表現為:一是對象的統一性,二者都是針對其紀檢監察對象而言,不屬于紀檢監察受理范圍的對象,信訪舉報件和問題線索均不涉及;二是侵犯客體的統一性,二者均涉嫌侵犯政治紀律、組織紀律等紀律處分條例規定的六項紀律和有關規矩等。
其次,二者的區別突出表現為:
一是來源不同。信訪舉報件的來源只能是本級紀檢監察機關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監察機關舉報工作辦法》受理的業務范圍內舉報,除此之外的信訪材料均不能列為紀檢監察機關的信訪舉報件。如,上級領導受理后批示的、公檢法移送的等信訪舉報件,均不能列入本級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件范圍內統計,應統計到問題線索中處理為妥;再如上級轉辦的信訪舉報件,下級也不能再作為信訪舉報件處理,只能作為問題線索處理。由此可見,問題線索來源比較廣泛,如中央紀委案件監督管理室制定的《紀檢監察機關處置反映問題線索情況統計表》中列出了“信訪舉報、上級交辦、公檢法等機關移送、紀律審查中發現、審計中發現、巡視中發現、其他”等問題線索來源,實踐中還包括輿論監督披露的違紀違規線索等。
二是處置方式不同。《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第二十七條對信訪舉報件的處置明確提出了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執行“報告上級處理”、“轉交下級處理”和“本級有關領導或有關部門應及時處理”三種方式,而《關于對反映領導干部問題線索處置方式進行調整的通知》對問題線索卻列出了“擬立案類、初步核實類、談話函詢類、暫存類、了結類”五類處置方式,并對每類處置方式的標準做出了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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