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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證據收集上不夠充分。部分派駐機構查辦案件在證據收集的充分性上存在問題。一是有的案件對被審查調查人主體身份材料調取不全,沒有全面收集被審查調查人的身份證、政治面貌、政治身份、職務身份、受黨紀政務處分等材料。二是對審查調查對象實施違紀違法行為的目的、時間、地點、過程、手段和后果等要素調取不夠充分,事實過程不完整、情節手段不清楚、行為后果不明確,沒有嚴格按照違紀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開展審查調查工作。如,案件來源和審查調查經過不夠清晰詳實,從重、加重、從輕、減輕等相關情節的證據收集不夠全面等。三是有的辦案人員只注重言詞證據的收集,不注重相關書證、物證、視聽材料、電子數據、鑒定意見等證據收集,對涉案款物來源去向的審查調查也不夠充分。
在程序手續上不夠規范。部分審查調查部門案件查辦存在重實體輕程序問題。一是有的案件存在相關程序缺失或未履行審批手續,案件移送審理后存在補簽字、補程序、補手續現象。二是部分案件存在程序倒置問題。如,立案時間早于初核報告時間;錯誤事實見面時間在審查調查報告時間之后等。三是涉案款物處理不嚴謹不規范,有的案件沒有嚴格按照規定履行程序手續,沒有正確區分暫扣、收繳、退賠的關系,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使用程序不規范。
在文書制作上不夠精細。文書是案件內容的載體,是案件質量的支撐和門面,部分案件在文書制作時存在不夠認真、不夠細致、不夠規范的問題。一是審查報告未按“紀法罪”順序表述違紀違法事實,未按六項紀律進行分類。如,未將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單獨列出來,表述在“違反政治紀律行為”之后、“違反組織紀律行為”之前。二是文書落款不正確。如,有的派駐機構初核報告和審查調查報告落款為審查調查部門,而不是核查組、審查調查組成員簽名。三是普遍存在書證復印件提取不規范,不注明書證來源、提取時間,無提取人員簽字或簽字少于兩人,不蓋章等。
產生問題的原因分析
思想認識有偏差。部分審查調查人員片面認為案件移送審理后就與審查調查部門無關,案件質量是審理部門“一家之事”,審理部門的工作就是查漏補缺、“走程序”“補資料”,存在案件移送審理后“一移了之”的現象。有的審查調查人員認為案件質量問題有審理部門把關兜底,不須勞神費力,只需針對審理部門提出的問題“照單抓藥”,逐一整改即可,過分依賴審理部門的審核把關和監督制約,沒有將高標準嚴要求轉化為思想和行動上的自覺。
審核把關不夠嚴。部分案卷中存在取證、案卷歸檔、文書制作等不規范問題,這些問題理應在派駐機構內部審理、形式審核中得到切實解決,如果在案結成冊后仍然存在,則反映出相關審理人員對案件的審核把關不夠嚴格,規范執行不夠細致,該退的沒有退,該補的沒有補到位,審核把關和監督制約職能沒有充分發揮,沒有把案件的每一個環節、每一份筆錄和每一件證據材料責任壓實到每一個具體辦案人。
業務能力不夠強。案件質量的高低,與審查調查和案件審理人員的業務素質密不可分。當前,派駐機構審查調查人員業務水平參差不齊,有的沒有經過較為系統的培訓,在案件審查調查過程中難以確保案件結果的客觀、公正,往往難以達到“二十四字”質量要求。而審理人員作為案件質量的“質檢員”和案件把關的“全科醫生”,顯得尤為重要。調研發現,有的審理人員由于工作量大、時間緊、任務重,加上黨紀法規更新變化快,“書面審理”“經驗審理”等現象時有發生。案卷中存在的問題,除審理工作不認真、不細致等因素外,還存在對審查調查人員業務指導不細致、不精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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