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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只有全面落實黨建責任制,堅持黨組(黨委)班子帶頭、以上率下、以機關帶系統,機關黨建工作才能形成強大合力”。黨組(黨委)一方面向下領導機關黨委推進機關黨建工作;另一方面向上就機關黨建工作向同級黨委負責,同時接受機關工委的指導督促。其主體責任落實到位與否,直接影響和決定著機關黨建工作的質量和成效。
一、從發展歷程把握黨組(黨委)機關黨建主體責任的制度嬗變趨向
歷史與當下相結合地看,黨組(黨委)機關黨建主體責任的制度嬗變具有三重面向,分別是以規范性為核心的制度理論面向、以實踐性為核心的制度現實面向、以系統性為核心的制度發展面向。
(一)規范性。以黨的四大、七大、八大、十二大、十九大為關鍵節點作具體分析,黨組(黨委)的機關黨建主體責任呈現泛化性規定向具化性規定轉變的發展趨勢。黨的四大提出:“吾黨在國民黨及其他有政治性質的重要團體中,應組織黨團,從中支配該黨和該團體的活動。”這里的黨團即黨組,其職責主要是“整個的代表黨的意見,貫徹黨的政策”。黨的七大黨章把黨團改名為黨組,將“黨外組織中的黨組”單列為一章,將其責任界定為“在各該組織的領導機關中指導黨員為加強黨的影響、實現黨的政策而工作”。黨的八大開始對黨組作出具象化規定“實現黨的政策和決議,加強同非黨干部的團結,密切同群眾的聯系,鞏固黨和國家的紀律,同官僚主義作斗爭”,到黨的十二大,第一次以制度文本明確黨組指導機關黨組織工作的職責,規定黨組“負責實現黨的方針政策,團結非黨干部和群眾,完成黨和國家交給的任務,指導機關黨組織的工作”。黨的十九大黨章將黨組主體責任內容界定為“負責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加強對本單位黨的建設的領導,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討論和決定本單位的重大問題;做好干部管理工作;討論和決定基層黨組織設置調整和發展黨員、處分黨員等重要事項;團結黨外干部和群眾,完成黨和國家交給的任務;領導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的工作”,不僅明確了黨組對機關黨建的領導關系,還對其工作領域、職責內容、職權范圍等作了細化規定,從頂層設計層面壓實了黨組(黨委)機關黨建主體責任。
(二)實踐性。從黨的百年征程x個階段中探尋黨組的曲折發展。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貫徹黨的政策路線于政權組織中去實現”是這一時期黨組主體責任的核心內容。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毛澤東作出“政府部門的主要和重要的問題先由黨委討論,再由政府執行,次要問題則由政府部門的黨組去辦”的指示,但由于缺乏配套制度的跟進保障,實踐操作中卻異化為“黨直接管理政府工作”,造成黨組“虛置化”。黨的八大專門把黨組的責任內涵聚焦到執行與服從黨所作出的決定,為厘清黨政關系提供了制度遵循。改革開放初期,由于八大的決定未能在工作實踐中得以落實,黨政不分、以黨代政等現象較為嚴重,加之黨組歷經撤銷、恢復等曲折反復,黨組的功能和作用起伏不定,極大削弱了黨的領導。黨中央經過深刻反思,于黨的十四大恢復了十二大黨章對黨組的規定,明確和深化了黨組(黨委)對機關黨組織的指導關系,為落實黨組(黨委)機關黨建主體責任打下了堅實基礎。進入新時代,全面從嚴治黨不斷向縱深推進,黨內法規建設不斷加強,壓緊壓實黨組(黨委)機關黨建主體責任進入了規范化、制度化、程序化軌道。
(三)系統性。黨組(黨委)的機關黨建主體責任的系統性主要體現在縱向的責任主體關系構建和橫向的責任落實邏輯運行兩個方面。從縱向的責任主體關系構建來看,黨組(黨委)的機關黨建主體責任經歷了由“虛”向“實”、由“次”到“主”的漸變過程(見圖示)。從橫向的責任落實邏輯運行過程來看,落實黨組(黨委)機關黨建主體責任的系統性集中體現在“事前規定(定責、明責)—事中履行(履責、督責)—事后評估(考責、問責)”的全周期閉環管理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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