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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暢通群眾訴求渠道,規范信訪辦理工作,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適用于局機關、事業單位
二、職責分工
局主要負責人對信訪工作負總責,其他分管領導對各自分管工作領域的信訪事項負責。各科室、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信訪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及時處理本單位的信訪事項。
(一)信訪辦理工作由局辦公室牽頭負責。主要職責包括:
1.由辦公室牽頭負責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網上投訴、直接來信、來訪等途徑,向國家、省、市、區等有關部門反映情況、咨詢問題、尋求幫助、投訴舉報、提出建議等事項。
2.由辦公室負責對信訪事項進行交辦、催辦、上傳相關辦理材料。
3.由辦公室負責統計上報信訪辦理情況的相關報表。
4.由辦公室負責與區信訪局溝通協調其他信訪有關事項。
(二)科室、事業單位落實1名同志擔任信訪辦理工作聯絡員。主要職責包括:
1.貫徹執行局相關信訪工作規定,負責做好本單位信訪工作。
2.承辦局辦公室交辦的本科室、單位有權受理的信訪事項,負責信訪答復內容、信訪交辦件的相關報告及重復件治理相關材料等。
3.按時向局辦公室報送轉辦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
4.及時報送重大、緊急或突發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及時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響的產生、擴大。
三、工作流程
根據工作職責,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辦理、誰答復”的原則,科室、事業單位對辦公室轉交的信訪事項按照辦理流程進行規范化辦理。
(一)信訪事項的受理
1.對于信訪人通過網上投訴、直接來信、來訪等途徑的信訪事項,由辦公室與相關科室、事業單位溝通并報分管領導審定是否受理。辦公室負責出具、郵寄和上傳相關告知書和送達回執。
2.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信訪件,由辦公室負責和信訪局或區域治理現代化指揮中心溝通后退回。
(二)信訪事項的答復
由科室、事業單位負責,視情出具信訪事項的相關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或信訪事項辦理情況的回復,經分管領導審核后由辦公室負責郵寄和上傳處理意見書或辦理情況的回復以及送達回執。
(三)交辦督辦批示件辦理情況報告
*省陽光信訪交辦督辦件、區領導批示件以及其他需要出具辦理情況報告的信訪件,由科室、事業單位在出具處理意見書或辦理情況的回復后3個工作日內,經分管領導審核后由辦公室負責上傳。
(四)跟蹤監督
1.對交辦信訪事項,辦公室應在交辦時告知科室、事業單位辦理時限,在辦理時限屆滿前進行催辦。
2.對未說明理由的,由辦公室在辦理時限到期前發出《催辦通知書》,同時抄報分管局領導并由分管局領導進行督辦,催辦、督辦情況作為考核承辦工作的依據。
四、工作時限
(一)*省陽光信訪
1.不屬于本部門職能的信訪件。相關科室、事業單位應在2個工作日內告知辦公室,再由辦公室和信訪局溝通后及時退回。
2.告知書的出具、郵寄和上傳不得超過7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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