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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話函詢,是處置一般性違紀、一般性職務違法問題線索的一種常見方式,重在核實有關情況,據以作出相應處理,促使黨員干部以及監察對象增強紀律意識。但實際工作中,由于一些關鍵環節工作處理不好,其實效常常打折扣。
適用情形把握不準。黨內監督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接到對干部一般性違紀問題的反映,應當及時找本人核實,談話提醒、約談函詢,讓干部把問題講清楚 ”監督執法工作規定明確,對反映監察對象一般性職務違法的問題線索,可以依法采取談話函詢方式進行處置。怎樣界定“一般性違紀”“一般性職務違法”?實踐中,有人將這兩個概念與“輕微違紀”“輕微職務違法”和“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混為一談,導致本該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等處理的,或者本該給予暫存待查、予以了結的,進行了談話函詢;甚至把本該進行初步核實的,也進行了談話函詢。筆者認為界定這兩個概念,第一,要充分體現黨中央和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全面從嚴治黨形勢、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形勢的判斷,堅持實事求是,綜合考慮政治效果、紀法效果、社會效果。第二,要深入了解本地區本單位政治生態實際、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被反映問題的性質,以及被反映人的工作、思想實際和廉潔方面的情況,包括以往其被反映的問題及處置情況等。第三,要辯證地認識、分析問題,科學權衡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或損害、損失等,對問題作出精準研判。
事前功課準備不足。在談話方面,突出的有三點:一是談話人選擇不佳。監督執紀工作規則在“談話函詢”一章規定,“談話應當由紀檢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或者承辦部門負責人進行,可以由被談話人所在黨委(黨組)、紀委監委(紀檢監察組、紀檢監察工委)有關負責人陪同;經批準也可以委托被談話人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進行”。但實踐中很多情況都是委托下級黨組織有關負責人談話,忽視談話人身份對談話效果產生的影響。為保證談話實效,若反映問題比較具體,在確定談話人時,宜以紀檢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或者承辦部門負責人來談為首選。二是對被談話人的情況了解不透。特別是對其家庭背景、性格特點、愛好、履職表現掌握不全面、不深入,對敷衍應付、漠然視之、不配合談話的,找不到恰當的引導方法,發生冷場問題時,找不到話題用以解圍。三是對與談話主題相關的政策法規掌握不夠。在涉及專業性較強的問題時,遇到談話對象辯解,不能回答其提出的問題,特別是面對反映籠統的問題線索,在談話對象提出異議時,不能有效應對、做出令其信服的解釋,甚至陷入無言以對的尷尬境地。
談話交流技巧匱乏。一是談話開場生硬。比如,有的在談話開始前,缺乏必要的思想開解和心理疏導,不能讓談話對象體會到組織信任和關愛的溫度,難以消除顧慮、坦露心跡。二是用語冷峻、不合時宜。有的從開始通知被談話人,就埋下不好的“伏筆”,比如確定談話時間不與談話對象溝通商量,給其“強硬”感覺,事實上,如遇其生病住院、開會、培訓、出差等特殊情況,應該視情調整。有的缺乏換位思考,沒有足夠耐心讓談話對象把話講完,不恰當地使用類似“你聽著”“你別說”等言語,即使需要進行必要的打斷時,也不善于運用溫和的引導技巧。三是把握不住重點。進行談話函詢,重在核實被反映問題,讓干部把問題講清楚,要嚴格按照批準的方案進行。雖然也可以讓談話對象對涉及的其他問題予以說明,但不能過于糾纏,也不能混同于“談話提醒”“誡勉談話”,一味提整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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