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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全面落實全市公安機關執法監督管理改革,穩步推進派駐制法制員工作,根據公安部、省廳有關工作規范,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市局法制支隊可根據工作情況,向市局所屬部門、分局的法制部門派駐專職法制員;縣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可根據工作情況,向本局基層所隊派駐專職法制員。
第三條派駐制法制員的人事、工資關系隸屬于選派的法制部門,并由選派的法制部門直接管理、考核。法制部門對派駐法制員進行考核時,所派駐部門應予以支持配合。
第四條派駐法制員主要在駐在部門開展執法監督管理、執法服務、執法培訓和法制審核等具體法制工作,酌情承擔所派駐部門法制工作以外的其他工作。
第五條?派駐制法制員具體承擔以下職責:
(一)案件審核職責。對刑事、行政案件辦案程序、案件事實、證據材料等進行全面實質審查,及時對案件辦理中出現的證據收集、事實認定、法律條款適用等問題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對符合行政案件快速辦理的案件,經派駐法制員審核后,直接報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
(二)執法監督職責。對駐在部門的執法辦案情況進行日常監督考評,定期開展執法質量研判,針對突出執法問題、疑難問題、領導交辦的重點問題等及時開展專項檢查,記錄考評情況,并將考評情況作為年度執法質量考評的依據。
(三)執法管理職責。以駐在部門的執法監督管理中心為依托,對駐在部門的警情、案件、辦案場所、執法安全、涉案財物、卷宗管理等進行全流程監督、管控,管理所派駐部門的執法基礎臺帳、法律文書和執法檔案,并實行日巡查、周研判、月通報、季考評。
(四)承擔復議復核訴訟國家賠償案件的回復、應訴職責。對所派駐部門辦理的案件引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刑事復議復核、國家賠償的,對提交的答復書和證據材料進行預先審核把關,提供建議;對行政訴訟、國家賠償案件中開庭審理,需要派駐法制員進行現場指導或出庭支持應訴的,應當一同前往出庭應訴。
(五)法制培訓職責。制定有針對性的執法培訓計劃,組織開展案例點評、旁聽庭審、法制講座等培訓活動,為民警提供執法指導,解答執法疑難問題。
(六)信息化考評職責。按照警務信息化的要求,依托警綜平臺、執法監督平臺、執法公開平臺、電子卷宗系統、涉案財物管理系統、執法記錄儀采集系統等,認真落實信息化巡查考評,及時提出糾正意見并督促整改。
(七)法制保障職責。落實市局加強“四中心”建設目標,配合駐在部門對執法監督區、辦案區、案管區、涉案財物管理區等進行升級改造,提供相應支持。
(八)健全制度職責。督促所派駐部門及民輔警全面執行上級部門關于執法管理細則、執法辦案、執法考評等各項法制管理制度,并根據駐在部門實際執法情況,健全完善符合駐在部門的執法管理、執法辦案、執法考評等細則。
(九)法治建設職責。牽頭組織推動駐在部門法治公安建設、法治宣傳教育、法治政府建設、依法治市等法治建設工作,完成相關任務清單。
(十)爭先創優職責。積極響應上級領導機關的部署,立足所派駐部門工作實際,積極打造法制特色亮點,建設法制品牌,在公安機關執法質量考評、執法示范單位建設、信息化評比、執法比武競賽等工作中力爭上游。
(十一)溝通聯絡職責。及時向所派駐部門反饋上級部門交辦的法制工作任務,并及時辦理;發現所派駐部門有重大法制事項需要上報溝通的,及時向上級部門進行匯報。
(十二)其他需要派駐制法制員承辦的法制工作。
第六條?派駐法制員對當場發現的執法問題,應當立即要求相關民警予以糾正,對案件考評中發現的問題,應如實記錄并錄入平臺,并跟蹤整改情況。
第七條?派駐法制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遇到的重大疑難或有爭議的執法問題,應當及時提請法制部門研究。法制部門應當認真研究并提出指導性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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