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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銀行保險公司治理準則》《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銀行保險大股東行為監管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為進一步規范善XXXX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行”)主要股東承諾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主要股東”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或表決權,或持有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不足百分之 五但對本行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的股東。“重大影響”,包括但不限于向本行派駐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通過協議或其他方式影響本行的財務和經營管理決策以及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認定的其他情形。股東與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計算。
第三條 主要股東應當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納稅記錄和財務狀況,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監管要求。
第四條 本行主要股東應當充分了解銀行業的行業屬性、風險特征、審慎經營規則,以及大股東的權利和義務,積極維護本行穩健經營及金融市場穩定,保護消費者權益,支持本行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
第五條 本行主要股東應當使用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入股,不得以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本行主要股東應當逐層說明自身股權結構直至實際控制人、最終受益人,以及與其他股東的關聯關系或者一致行動關系,確保股權關系真實、透明,嚴禁隱藏實際控制人、隱瞞關聯關系、股權代持、私下協議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七條 主要股東質押本行股權數量超過其所持股權數量的50%時,主要股東及其所提名董事不得行使在股東(大)會和董事會上的表決權。
主要股東不得以所持股權為股東自身及其關聯方以外的債務提供擔保,不得利用股權質押形式,代持股權、違規關聯持股以及變相轉讓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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