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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1-1、制定目的:
1-1-1為促使本公司全體職工養成守時出勤之習慣,以提高工作效率。
1-1-2制定本公司職工出勤之統一標準,以利管理工作之推進。
1-2、適用范圍:
本公司職工之出勤,均依照本細則所規定執行之,如有未盡事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執行。
1-3、管理單位:行政部為本細則之管理部門。
第二章 出勤管理
2-1、出勤日:職工除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假日外,皆為出勤日,每月考勤天數為21.75天(當月26日起至次月25日止),其中,星期六為固定加班日。出勤日以8小時為一日上班單位,出勤時間為上午8時起至12時止,下午為13時起至17時止。
2-2、職工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除請假外,若有違反,按下列辦法處理:
2-2-1遲到(說明):
2-2-1-1按規定上午8:00以前須報到到班,在簽到薄上簽名為準,不得代簽或補簽,違者處罰當事人及代簽者。
2-2-1-2凡8:01分以后到班者為遲到。
2-2-2遲到(辦法):
2-2-2-1因不可抗力原因遲到者,經部門負責人同意,或提供證明之文件者,可免計遲到。
2-2-2-2單日遲到累計逾30分鐘以上1小時以下到班者,未履行請事假手續的,或遲到累計1小時以上者,按曠工半日處理,單日遲到累計不足半小時的,以請事假處理。
2-2-3早退(說明):
2-2-3-1按規定下班時間到時,方可下班。
2-2-3-2凡于17:00前下班者或提前停工等待下班者,均為早退。
2-2-4早退(辦法):
2-2-4-1早退處理辦法與遲到相同,唯上班后中途下班者,均需辦理請假手續方可下班。
2-2-4-2超過30分鐘(含)不發全勤獎金。
2-2-5全勤獎(說明):
每月均依出勤規定,無遲到、早退、曠工及各類請假者(公假例外),給發全勤獎金。
2-2-6全勤獎(辦法):
2-2-6-1全勤獎金核發80元,與薪資同時發放。
2-2-6-2每月累計遲到不超過30分鐘者并且累計遲到不超過3次者,仍發給全勤獎金。
2-2-6-3每月累計遲到30分鐘以上(含)或每月累計遲到次數4次以上(含),不發全勤獎金。
2-2-6-4如安排加班時,無正當理由不加班的,每月累計3次以上(含),則不發全勤獎金。
2-2-6-5有曠工或早退記錄者,不予計發全勤獎金。
2-2-6-6遲到不能以請假或加班抵消,以保住全勤。
2-3、曠工:未經批準而無出勤者,以曠工論處。如曠工成立,每月累計2天以內的,以當日薪資的雙倍扣除。若每月累計超過2天曠工,則扣除當月薪資。若曠工連續超過3天(含)或當月曠工累計超過5天(含)以上,以自動離職處分,曠工時間不得補假。
2-4、加班:星期六固定加班日,其加班薪資按80元/(人?月)計發。出勤日以外,依工作需要經有關負責人批準須加班者,其加班之薪資,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加班以足1小時起計算,每6小時折算成1日。
第三章 請假及實施辦法
3-1、請假分為:事假、病假、公假、工傷假、產假、喪假、婚假等。如下;
3-1-1事假(說明):
3-1-1-1事由:因個人事務而請假者。
3-1-1-2請假期限:1年內累計不得超過14日,1月內累計不得超過3次16小時為限。
3-1-1-3應繳證明:請假單。
3-1-1-4扣薪:事假不超過8小時(含)不扣全勤獎金,請事假不計薪。
3-1-2、病假(說明):
3-1-2-1事由:本人生病。
3-1-2-2請假期限:以治愈時間為限,但不得超過勞動部門規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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