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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廣告合同范本 第1篇
1.虛假廣告的法律責任
虛假廣告,是指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廣告。主要表現為以下五種:第一,廣告所宣傳的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本身不存在,即消息虛假;第二,廣告宣傳的商品或服務并未達到廣告中所說的質量或技術標準,即品質虛假;第三,廣告所宣傳的商品或服務并不具備廣告中所宣傳的功能或服務內容,即功能虛假;第四,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服務所支付的貨幣與廣告宣傳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不符,即價格虛假;第五,廣告假借他人的言論或者采用其他帶欺騙性的證據宣傳商品的質量、功能等,即證明虛假。虛假廣告應承擔的責任主要包括:
(1)行政責任。廣告主應停止發布,并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的范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并處以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如若廣告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實廣告內容,或者與廣告主串通制作,發布虛假廣告,或者明知廣告內容虛假而制作,設計、代理、發布的,則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沒收其收取的廣告費用,并處以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2)刑事責任。發布虛假廣告,誘使他人購買其所宣傳的商品或服務,這種行為是以騙取他人的錢財為目的,如果非法所得額較大的,就構成詐騙罪,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3)民事責任。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設計、制作、發布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2.廣告宣傳失實致損,廣告經營者的侵權責任
廣告的真實性,是世界各國也是我國對廣告的最基本的要求,我國法律規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并規定了制作、發布虛假廣告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都有類似的規定。廣告宣傳失實致損的,廣告經營者應承擔侵權責任。
3.廣告合同中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時的法律責任承擔
同一行為,既是違約行為,符合承擔違約責任的要件,又是侵權行為,符合承擔侵權責任的要件,應當如何追究行為人的民事責任?從法理分析,大致可以有三種處理方法:
第一,從法條競合角度分析,侵權行為是違反民事權利不可侵犯的一般規定。而違約行為是違反基于合同而產生的義務的特別規定。根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只能適用關于違約責任的規定。
第二,從請求權競合角度分析,一個不法民事行為,同時具備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則根據各自的法律規范同時產生違約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和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兩種請求權并存,權利人可任意主張或同時主張全部請求權。
第三,從請求權規范競合角度分析,一個不法民事行為,同時符合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兩個構成要件時,并非產生兩個獨立的請求權,本質上只能以《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為根據,產生一個請求權,請求賠償損失。
從保護受害人利益角度考慮,以上三種處理方式中,以第二、第三種為佳。第一種處理方式依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來解決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問題,實際上剝奪了受害人的選擇權,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利益,盡管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護,違約同樣受合同和法律的制約,而民法是以權利為中心的,在違法行為使一方當事人的財產或人身受到損害時,首先應當保護的是權利人,為使權利人能獲得充分有效的保護,理應允許權利人在法律許可范圍內,就如何獲得經濟賠償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選擇。但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有特別約定,應依特別規定或特別約定,這樣,既不違反立法目的,又尊重了當事人的意愿。
正如19xx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全國沿海地區涉外涉港澳經濟審判工作座談紀要》中指出:“被告的行為同時構成破壞合同和民事侵害,原告可以選擇兩者之中有利于自己的一種訴因提起訴訟,……但當事人不得就同一法律事實或法律行為分別以不同的訴因提起訴訟。”
個人廣告合同范本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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