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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上游合同范本 第1篇
2014年7月31日,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2013)東一法民二初字第1969號民事判決,認定承包經營合同有效,鄧清文違約。鄧清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東莞市中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東中法民二終字第1137號民事判決。鄧清文不服二審判決申請再審。廣東高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2016)粵民再66號民事裁定,裁定該案發回東莞第一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2017)粵1971民初1350號民事判決。該判決載明,2014年4月25日,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向法院出具《查詢情況說明》,載明:經查詢,無東莞市茶山鎮華茂酒店有限公司工程包括報建行政許可在內的相關信息資料。
經法院于2013年4月25日到東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調查,東莞市茶山鎮上元村村民委員會于2004年11月在《企業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書》上蓋章證明,華茂酒店的經營場所由茶山鎮上元村二社租給華茂酒店使用,產權歸茶山鎮上元村二社所有,房產證明尚在辦理中;原華茂酒店持有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發證日期為2006年3月8日)、衛生許可證(發證日期為2006年3月8日)、特種行業許可證(發證日期為2006年5月10日);東莞市公安消防局第三大隊于2006年3月23日就關于華茂酒店消防驗收的意見作出《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其中載明:經驗收,華茂酒店在消防方面具備使用條件;東莞市環境保護局茶山分局于2006年2月13日同意華茂酒店在東莞市茶山鎮上元村二社建設,并列明了具體的要求;東莞市公安消防局第三大隊于2006年11月2日同意華茂酒店關于3至5層客房部開業的申請,并提出了相應的意見;原華茂酒店注冊登記備案的《地皮租用合約》顯示:東莞市茶山鎮上元第二村民小組與華茂酒店于2004年6月14日簽訂該合約??ǖ暇频甏_認原華茂酒店注冊登記備案的《地皮租用合約》,原是以“東莞市康爾寶事業有限公司”的名義與東莞市茶山鎮上元第二村民小組簽訂的,因簽訂該地皮租約時,原華茂酒店還沒有成立,且個人不能租用地皮,故以東莞市康爾寶實業有限公司簽訂該地皮租用合約,原華茂酒店是依法成立的。
在庭審中,雙方承包經營合同的性質及效力成為爭議的焦點。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認為,案涉酒店所在土地性質是工業用地,原華茂酒店具有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特種行業許可證、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雖然與華茂酒店所在土地的用途、規劃并不一致,由于案涉合同并非為租賃合同而為承包經營合同,土地用地性質及是否具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不影響案涉承包經營合同的效力,該合同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認定《華茂酒店承包經營合同》合法有效,鄧清文要求確認2012年4月25日《華茂酒店承包經營合同》無效的主張,依據不充分,依法不予支持。
經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審委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一)確認東莞市華茂酒店有限公司與鄧清文于2012年4月25日簽訂的《華茂酒店承包經營合同》已于2013年3月14日解除;(二)鄧清文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支付東莞市卡迪酒店有限公司占用費元及損失;(三)駁回東莞市卡迪酒店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四)駁回鄧清文的其他反訴請求。
對此,鄧清文不服提起上訴。2018年5月8日東莞市中院作出(2017)粵19民終9698號民事判決(下稱“終審判決”)。終審判決雖然改判降低了鄧清文賠償金額等事項,但仍然認定鄧清文逾期支付承包金的情形已經構成根本違約。
▲華茂酒店現在改名凱里亞德酒店。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檢方抗訴:承包合同違反強制性規定應無效
不服二審判決的鄧清文向廣東省高院申請再審。廣東省高院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2018)粵民申9745號民事裁定,裁定:終結本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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