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好筆桿子網小編為你整理了多篇相關的《“函”使用中的常見錯誤》,但愿對你工作學習有幫助,當然你在好筆桿子網還可以找到更多《“函”使用中的常見錯誤》。
“函”適用于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準和答復審批事項。“函”成為黨政機關日常公文往來中使用最經常、最廣泛的文種之一。從另一方面看,也成為使用中出現錯誤較多的文種之一。
一、“函”件誤用的常見情形
(一)該發“函”而不以函”發文
實際工作中,常出現該發“函”而不以“函”行文的情形。一是文種混用,把“函”與“請示”“報告”等混淆。如××鎮在向縣財政局、自然資源局行文時用“××鎮關于加快黨群服務中心建設項目資金撥付的請示”“××鎮關于出具燕府路北側宗地建設項目紅線圖的請示”,兩個“請示”件均應改為“函”件。二是在標題和正文中誤用“請求”“要求”等“非平行”“非對等”關系的表述。如××鎮在向縣民政局行文時用“××鎮關于請求支持鎮中心養老院服務人員配備的函”,縣發改委在向鎮政府行文時用“××縣發改委關于要求加快推進桃源村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的函”。在使用“函”件時,均不應出現“請求”“要求”“必須”“務必”“不得”等不符合“函”件“平行文”性質的字眼,需要調整為“商請”“需要”“希望”等體現平行關系的用語。
(二)該用“復函”答復而不用“復函”
有的上面層級單位在收到下面層級單位商請提供業務意見的來函時,直接以“意見”答復。如××鎮征求縣教育局意見的“××鎮關于征求提高鎮中心小學辦學質量若干措施意見的函”,征求縣自然資源局意見的“××鎮關于商請提供吉水村加油站項目用地核查意見的函”,收文單位均應以“關于××××的復函”答復,而不能以“關于××××的意見”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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