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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運英文合同范本 第1篇
1、買賣慣例
在國際上影響較大的關于國際貨物買賣的慣例有:國際商會1980年修訂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國際通則》和國際法協會制訂的《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前者對工廠交貨、裝運港船上交貨(FOB)、裝運港交貨運費保險費在內(CIF)、目的港完稅后交貨等14種貿易術語的含義作了具體解釋,規定了在不同交貨條件下買賣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后者則著重規定了CIF條件下買賣雙方的義務。此外,美國一些商業團體共同擬定的《美國對外貿易定義1941年修訂本》,對南北美洲一些國家也具有一定影響。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國際慣例有哪些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為當前在國際貨物買賣方面最重要的國際公約。這項公約于1978年訂立,1980年3月在維也納召開的有62個國家參加的外交會議上獲得通過。該公約共分4個部分,全文共101條,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2、公約的適用范圍
適用于營業地處在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貨物買賣合同,在確定公約的適用時,僅以當事人的營業地為標準,對當事人的國籍不予考慮。公約規定,除上述要求外,還必須滿足下列兩個條件之一,才適用該公約:
①當事人營業地所在的國家是該公約的締約國。
②國際私法規則導致適用某一締約國的法律,按照后一種規定,公約也可能適用于營業地處于非締約國的當事人間訂立的貨物買賣合同。
公約對貨物一詞沒有下定義,但公約第2條和第3條把某些交易排除在公約適用范圍之外,其中包括:
①供私人或家庭使用的貨物買賣。
②拍賣。
③根據法律執行令狀強制出售的財產。
④公債、股票、投資證券、流通票據或貨幣的交易。
⑤船舶、飛機、氣墊船的買賣。
⑥電力買賣。這是考慮到上述交易具有特殊性,需要適用特殊的法規來處理。
3、公約的內容
公約的內容主要是確定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成立的規則以及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沒有涉及合同的有效性和貨物所有權移轉的問題,因為在這些問題上,各國法律存在著重大的分歧,不易實現統一。所以,除公約另有規定外,這些問題仍須按有關國家的國內法處理。
為您介紹了“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國際慣例有哪些”的相關內容,在國際貿易的長期實踐中形成。它不是法律,不具有普遍約束力。但各國法律都允許當事人有選擇使用國際貿易慣例的自由,一旦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項慣例,它就成為合同的一部分,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貨運英文合同范本 第2篇
(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概念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營業地處于不同國家境內的買賣雙方當事人之間,一方提供貨物,收取價金,另一方接受貨物,支付貨款的協議。它是確定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的依據。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供貨方是出口商,或稱賣方,受貨方是進口商,或稱買方。
(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特征
1.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貨物
由于貨物具體內容和界限較難界定,《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采用了“排除法”來確定貨物買賣的范圍,即把某些種類的貨物買賣合同排除在公約的適用范圍之外,它們分別是:
(1)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貨物的買賣,除非賣方在訂立合同前任何時候或訂立合同時不知道而且沒有理由知道這些貨物是購供任何這種使用;
(2)經由拍賣的買賣;
(3)根據法律執行令狀或其他令狀的買賣;
(4)公債、股票、投資證券、流通票據的買賣;
(5)船舶、船只、氣墊船或飛機的買賣;
(6)電力的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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