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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合同范本 第1篇
答辯人:*******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職務:
住所地:
被答辯人:****
身份證號:
地址: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勞動爭議糾紛一案,現(xiàn)針對被答辯人的仲裁請求,結合案件實事并依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被答辯人在《仲裁申請書》中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陳述與客觀事實嚴重不符,申請二倍工資的請求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1、被答辯人于20xx年10月28日入職,在其入職后,答辯人于20xx年10月28日與其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公司蓋章完畢后交予被答辯人簽字,被答辯人稱要拿回去簽字,后被答辯人告訴公司,兩份勞動合同都被其遺失。2015年7月3日,公司和被答辯人補簽勞動合同,因為考慮到是補簽合同,答辯人在勞動合同上書寫的簽訂日期為被答辯人當時入職的日期也即20xx年10月28日,而被答辯人書寫的簽訂日期為當時的補簽日期也即2015年7月3日。以上可看出,被答辯人入職后,答辯人已按正常程序與其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
2、截止今日,答辯人保管有兩份與被答辯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書,而被答辯人也持有兩份與答辯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書,四份勞動合同都有被答辯人的簽名,且四份勞動合同的合同期限都為三年,在被答辯人入職后短短不到一年的時間,在三年合同期限未到期的情況下,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先后簽訂了多次勞動合同,被答辯人聲稱遺失合同希望公司和其補簽合同,現(xiàn)又拿出兩份內(nèi)容不盡相同的合同,被答辯人這種行為,我們有理由相信其手中還有其他版本的勞動合同,而在如此多份的合同下,被答辯人還聲稱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說辭明顯不符合這一客觀事實。
3、勞動合同書合同有明顯篡改的痕跡。眾所周知,勞動合同書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簽訂,按照常理,合同書企業(yè)基本情況、合同期限、崗位職責、勞動報酬等等都應由用人單位填寫才符合常理,而被答辯人現(xiàn)持有的勞動合同書,全部內(nèi)容都為被答辯人自己書寫,全部項目都是被答辯人自己的筆跡,合同的簽訂日期無一例外都是2015年7月3日,由此可看出,其持有的勞動合同書真?zhèn)斡写_定。答辯人保管的兩份勞動合同,合同上也都是被答辯人自己的筆跡,最重要的是,關于合同期限中的起止日期為20xx年7月2日,(我方證據(jù)三、四),大家試想一下,作為用人單位,勞動者在20xx年10月28日入職,而在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卻將勞動者的入職日期提前三個月,這意味著用人單位要多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工資,也要多承擔三個月的社保、公積金費用,且離職時的經(jīng)濟補償金也要增加,用人單位這種行為實際是有百害而無一利,作為用人單位的答辯人無理由這么做,所以,合同的篡改者正是被答辯人本人。合同簽訂
時答辯人對被答辯人是非常信任的,被答辯人正是利用答辯人對其的信任,在合同簽訂后再擅自篡改合同內(nèi)容,并且還聲稱合同遺失,然后利用補簽勞動合同的機會將合同簽署日期拖延至2015年7月3日,從而向公司主張未簽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答辯人認為勞動合同在簽訂后,被其惡意篡改,導致多份勞動合同的內(nèi)容都不一致,現(xiàn)被答辯人又申請雙倍工資的要求完全是無稽之談,完全無理。
綜上,被答辯人申請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要求不符合客觀事實,理應不予支持。
二、答辯人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有效的,無需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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