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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標準合同范本 第1篇
BOT 投融資模式是在20 世紀80 年代投資衰退的大背景下發展起來的一種主要用于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的 項目投融資模式。其典型形式是:項目所在地政府授予 報;約定期滿后,項目設施無償轉讓給所在地政府 。簡 一家或幾家私人企業所組成的項目公司特許權利—就 某項特定基礎設施項目進行籌資建設,在約定的期限內 經營管理,并通過項目經營收入償還債務和獲取投資回一可取的途徑。在眾多方案中,馬來西亞政府選擇了 BOT 融資模式。
經過歷時兩年左右的談判,馬來西亞聯合工程公司 (UEM)在 ^v^ 年完成了高速公路項目的資金安排,使得 項目得以重新開工建設。BOT 項目融資模式在馬來西亞 高速公路項目中的運用,在國際金融界獲得了很高的評 價,被認為是 BOT 模式的一個成功的范例。
而言之,BOT 一詞是對一個項目投融資建設、經營回報、無償轉讓的經濟活動全過程典型特征的簡要概括。馬來 西亞南北高速公路建設項目對 BOT 融資的應用是一個 典型的成功案例,本文對其 BOT 項目融資的實踐進行深 入分析,以求更全面地認識 BOT 項目融資,更好地指導
2 項目融資結構
1987 年初開始,經過為期兩年的項目建設、經營、融 資安排的談判,馬來西亞政府與當地的馬來西亞聯合工程項目融資的實踐工作。
公司簽署了一項有關建設經營南北高速公路的特許權合約。馬來西亞聯 公路公司為此成立了一 家項目子公府的特許權合約為核心組織起來項目的 BOT 融資結構,由三部分 組成:政府的特許權合約、項目的投資者和經營者以及國 際貸款銀團。
政府的特許權合約
1 項目背景
馬來西亞南北高速公路項目全長 912 公里,最初是司—南北高速公路項目有限公司。以政由馬來西亞政府所屬的公路管理局負責建設,但是在公路建成 400 公里之后,由于財政方面的困難,政府無法將項目繼續建設下去,采取其他融資方式完成項目成為唯馬來西亞政府是南北高速公路項目的真正發起人和政府的特許權合約不僅構成 了BOT 項目融資的核心,也構成了 項目貸款的信用保證結構核心。
項目的投資者和經營者項目的投資者和經營者是BOT 模式的主體,在這個案例中,是馬來西亞聯合工程公司所 擁有的馬來西亞南北高速公路 項目公司。
在這個總造價為57億馬 來 西亞元(21 億美元)的項目中,南 北高速公路項目公司作為經營者 和投資者除股本資金投入之外, 還需要負責項目建設的組織,與 貸款銀行談判安排項目融資,并 在30 年的時間內經營和管理這條
特許權合約結束后的擁有者。政府通過提供一項為期 30 年的南北高速公路建設經營特許權合約,不僅使得該項 目由于財政困難未能動工的 512 公里得以按照原計劃建 設并投入使用,而且通過項目建設和運營帶動了周邊經 濟的發展。
對于項目的投資者和經營者以及項目的貸款銀行, 政府的特許權合約是整個 BOT 融資的關鍵核心。這個合 約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南北高速公路項目公司負責承建 512 公里的高 速公路,負責經營和維護高速公路,并有權根據一個雙方 商定的收費方式對公眾收取公路的使用費。
(2) 南北高速公路項目公司負責安排項目建設所需 的資金。但是,政府將為項目提供一項總金額為 億馬 來西亞元(6000 萬美元)的從屬性備用貸款,作為對項目 融資的信用支持;該項貸款可在 11 年內分期提取,利率 8%,并具有 15 年的還款限期,最后的還款期是在特許權 協議結束的時候。
(3) 政府將原已建好的 400 公里高速公路的經營權 益在特許權期間轉讓給南北高速公路項目公司。但是,項 目公司必須根據合約對其公路設施加以改進。
(4)政府向項目公司提供最低公路收費的收入擔保, 即在任何情況下,如果公路交通流量不足,公路的使用費 用收入低于合約中規定的水平,政府負責向項目公司支 付其差額部分。
(5)特許權合約期為 30 年。在特許權合約的到期日, 南北高速公路項目公司將無償地將南北高速公路的所有 權轉讓給馬來西亞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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