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好筆桿子網小編為你整理了多篇相關的《管轄地合同范本(匯總8篇)》,但愿對你工作學習有幫助,當然你在好筆桿子網還可以找到更多《管轄地合同范本(匯總8篇)》。
管轄地合同范本 第1篇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5條的規定,非涉外訴訟中的協議管轄須具備以下條件: 1.協議管轄只適用于合同糾紛,當事人對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經濟糾紛不得協議管轄。
2.協議管轄僅適用于合同糾紛中的第一審案件,對二審案件當事人不得以協議方式選擇管轄法院。 3.協議管轄是要式行為,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當事人可以在訂立合同時約定協議管轄,將協議管轄作為合同的內容之一,也可以在合同訂立后,訴訟發生前以書面形式約定協議管轄。如果在合同中約定協議管轄的條款應被視為具有獨立性的條款,即使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協議管轄條款的效力亦不受影響。
4.當事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選擇。法律規定的可供當事人選擇的法院是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的法院,這五個地點與合同具有較緊密的聯系。
5.當事人必須做確定的、單一的選擇。當事人須在協議中對管轄法院作出明確的約定,不明確則管轄無法依協議而確定。
當事人在選擇時只能選擇上述五個法院中的一個,不得選擇兩個或兩個以上,選擇多數法院同樣無法依據協議確定管轄法院。 6.當事人選擇法院時,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當事人在協議時只能變更第一審的地域管轄,不得變更級別管轄,不得將依法由基層法院管轄的訴訟約定由中級法院乃至高級法院管轄,否則會造成審級關系的混亂。專屬管轄是強制性管轄,因此不允許當事人通過協議改變專屬管轄。
管轄地合同范本 第2篇
由當事人在合同中對雙方將來可能因合同發生的糾紛選擇管轄法院是公法私法化的表現, 這就 是我們常說的協議管轄。
所謂協議管轄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或者糾紛發生后, 通過協 議的方式約定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 法律雖然允許當事人對合同糾紛進行協議管轄,但是當事人是否可以隨意選擇管轄法院呢?答 案是否定的。
當事人只有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選擇適當的管轄法院才是有效的, 如果違反民事訴 訟法的規定進行任意選擇則屬于無效約定。 管轄約定無效的, 則應當按照一般地域管轄或者特殊地 域管轄的規定確定管轄法院。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 25 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 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 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 根據此規定,協議管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才屬于有效約定: 1、協議管轄只能對一審合同糾紛案件進行約定,當事人不得對二審法院的管轄進行選擇。
根 據我國法律規定一審法院確定后, 二審法院則按照級別管轄的規定當然的確定下來。 一審判決后當 事人上訴的,只能向一審法院的上級法院提出上訴,而不得向其他法院上訴。
當事人也不得在合同 中約定上訴法院。否則這種約定就是無效的。
2、協議管轄只能對合同糾紛適用協議管轄,對合同糾紛之外的其他民事、糾紛不得協議管轄。 即只有當事人對因合同的簽訂、履行、效力、解除等發生糾紛的才可以選擇管轄法院。
1 3、協議管轄是要式行為,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的形式才屬于有效約定,否則就是無效的。 我 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協議管轄必須以書面形式,口頭協議無效; 4、當事人選擇的管轄法院必須和發生爭議的合同具有一定的聯系,即必須在法律規定的可以 選擇的范圍內進行選擇,否則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協議選擇的法院 只能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這五處法院其中的一 個,而不能選擇其他與合同沒有任何關系的法院管轄。 如果當事人為了某種目的,選擇一個與合同 沒有任何關系的法院管轄,則這種管轄約定是無效的。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若當事人約定由原告所 在地管轄,因合同發生糾紛后哪一方先提起訴訟就由哪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轄;雙方約定由被告所在 地法院管轄的,先起訴方則必須在對方所在地起訴。 5、雙方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 此處隱藏3109字,全部文檔請下載后查看。喜歡就下載吧 ……
![](/skin/zhann/images/icon_word.2.png)
![](/skin/zhann/images/icon_star.png)
![](/skin/zhann/images/icon_star.png)
![](/skin/zhann/images/icon_star.png)
![](/skin/zhann/images/icon_star.png)
![](/skin/zhann/images/icon_star.png)
![](/skin/zhann/images/down.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