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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協約合同范本 第1篇
問:我和中介簽了房屋租賃合同,起租日是6月1日一直租到明年4月1日一共十個月,我交了一個月房租的中介費,交了壓一付三的房租。但是我沒到6月1日,并且沒拿到鑰匙呢(當時中介說上一任租客還沒還鑰匙要等幾天),由于個人原因不想租了,請問需要交納違約金么?租賃合同里沒有提到這種情況。如果交違約金的話,中介費可以退么?壓一付三的壓一是不是也不能退了?我看合同上寫雙方簽字并交付鑰匙后合同生效,但是他們并沒有給我鑰匙,是不是可以利用這個空子?違約金合同里并沒有說交多少,怎么辦?我看合同上寫雙方簽字并交付鑰匙后合同生效,但是他們并沒有給我鑰匙,是不是可以利用這個空子?違約金合同里并沒有說交多少,怎么辦?中介會不會說我耽誤房東租房子了為由,讓我賠償經濟損失?這個損失如何計算?沒到起租日,因該是更沒有任何經濟損失的,更何況我都沒進那屋子,也不可能住壞了,請問我應該怎么和中介協商退全款啊,我知道中介費不退。中介費我沒想退,我知道退不了。押金租金我想全退,但是我怕中介管我要違約金,按您說的,我這種情況是不需要繳納違約金的吧?
答:房屋租賃合同已經簽訂,生效,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已經繳納的租金、押金等可以要求退還,但你需要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對方違約金。
至于中介費,居間服務已經完成,你自己的原因不想繼續(xù)承租的,中介費一般不退。
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和起租日沒有關系,無論是否到起租日,也無論是否入住,你在合同生效后因為個人原因解除合同,是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不生效的情況下,可以撤銷。但這只是理論知識而已,我估計中介不會和你談這些的。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的,以對方實際經濟損失為限,沒有經濟損失的不需要賠償。
只能要求直接經濟損失,你說的是可預期利息,法律不支持。
中介費退不了是肯定的了,你現在直接要求退還押金和租金是可以的,對方不同意你可以到法院起訴。
根據你的描述,不需要繳納,對方不退你去起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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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金標準
違約金是當事人通過約定而預先確定的,在違約后生效的獨立于履行行為之外的給付。也就是當事人事先約定的,在一方違約時應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合同法》第114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在適用違約金責任時,應當注意以下規(guī)范:
1、違約金的適用應當以當事人雙方通過事先約定為前提
從原則上講,違約金必須是當事人事先約定的,這是《合同法》第114條關于違約金含義的規(guī)定所決定的,同時《合同法》在廢除原有的有關法定違約金制度的規(guī)定的同時,并沒有規(guī)定新的法定違約金制度,所以明確違約金應由當事人事先約定是尊重當事人合同自由原則的體現。
2、合同約定違約金過高或者過低的處理規(guī)范
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對于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或者違約金計算方法所計算出的違約金過高或者過低的,在具體司法實踐中如何處理,還有不同的做法。我們認為,應當按以下原則處理:
1、當事人沒有提出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標準過高或者過低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的標準計算違約金。人民法院在當事人未提出要求調減或者調增違約金的情況下,不得主動對約定違約金標準進行調整。因為合同關系是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即使違約金數額過高或者過低而當事人自愿接受的,因為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利益和他人的利益,所以沒有必要對此進行主動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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