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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陰陽合同范本 第1篇
對于陰陽合同,可以從當事人訂立陰陽合同的目的予以區分和歸類。根據這一邏輯路徑,陰陽合同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基于備案需要,備案的合同按照有關部門的備案要求簽訂的合同為“陽合同”;實際履行的則為不完全符合甚至有違備案要求的“陰合同”;
基于規避監管需要,為了通過有關部門審核而提交的符合審核要求的合同為“陽合同”;當事人之間實際履行的則為不符合審核標準、無法達到審核標準或者違背審核標準的合同為“陰合同”;
基于少繳、規避繳納稅收或費用等需要,而實行在成交價款等方面實行差異化的“陰陽合同”;
基于其他目的而就同一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訂立的“陰陽合同”。
將“陰陽合同”從以上方面進行簡要區分,并非是“陰陽合同”只有這些形態,也不是說陰陽合同只能依循這樣的路徑進行區分。我們想要簡明闡釋的是,這樣一種明快的路徑能夠更好的認識和理解“陰陽合同”。從實務現象上來看,“陰陽合同”較多地存在于以下一些領域:
其一,建設工程施工領域。在一些人看來,盡管“陰陽合同”的現實早已有之,但從法律術語推斷出的“陰陽合同”則最早出現于《招標投標法》。之所以在建設施工領域會出現“陰陽合同”,是與建設主管部門對于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的嚴格監管不無關聯。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對于建設工程承包主體實行的是資質準入、招標投標、全程監管模式。建設工程施工環節眾多、流程復雜,又加上建設工程的質量把控相對困難,客觀上導致了陰陽合同的產生。一些動機不純的建設施工單位,采行陰陽合同的方式逃避主管部門的監管。建設工程施工領域的陰陽合同,往往涉及到資質資格、工程總量、材料采購、工程價款、結算方式、工程分包、工程監管等多個方面存在比較鮮明的差異。
其二,二手房買賣的過程中,采用“陰陽合同”規避稅收的情形也是比較常見的。在二手房買賣的過程中,由于各地基本都是采行網簽備案的方式簽訂“網簽合同”,并以此“網簽合同”作為繳納稅收的基準。因此,在二手房買賣的過程中,買賣雙方在締結買賣合同的過程中一般會采用“陰陽合同”。這種陰陽合同,往往在房屋總價以及房屋價格構成等方面有所差異,比如將房價的一部分作為裝修、將總價有意做低等等,其最核心的目的在于少繳稅甚至是規避繳稅。
其三,在股權轉讓過程中,陰陽合同也是比較常見的。股權的變更,屬于必須辦理變更登記的事項。如果股權有所增值,股權轉讓方在出讓股權之后,需要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契稅和所得稅。如果股權增值比較明顯,是要繳納比較多的所得稅的。現在實務當中的股權變更,公司登記管理部門在辦理變更登記之時,如果股權增值明顯,完稅證明也逐步成了“登記管理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因此,股轉雙方為了少繳稅或者規避繳稅,往往采行在股權價款有差異的陰陽合同,在公司登記管理部門備案的合同價款較低,而雙方當事人實際履行的股權轉讓款則要高。
其四,演出服務合同。在影視從業人員所簽訂的演出合同,如此次崔永元所曝料出來的,“抽屜里還有一大堆這樣的合同”。這也表明,在演藝圈采行陰陽合同恐怕也不是一日兩日了。演藝事業屬于文化創新領域,盡管各地有各種減稅、免稅獎勵措施,但因為演出人員的高額片酬而更為受人關注。以崔永元所曝料的“范冰冰4天6000萬元”的合同為例,如果真的屬實,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是需要繳納非常高的所得稅的。盡管,就稅收的角度而言,完全可以約定是“稅后”還是“稅前”收入。在我國,目前似乎并沒有相關法律規定“演出服務”合同需要進行相應備案,因此,如果演出服務合同需要采行陰陽合同的話,那恐怕其主要目的即在于“避稅”。
其五,知識產權領域的陰陽合同。在知識產權領域采行陰陽合同,可能有基于備案和“合理避稅”的雙重需要。最為知名的為娃哈哈與達能公司之間的商標權糾紛。無論是對于專利申請權、專利許可、商標轉讓、著作權糾紛、商業秘密保護等方面,都可能采行陰陽合同以實現當事人之間某種特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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