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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網合同范本 第1篇
1、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
2、本合同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單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工(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工作需要,同意招用乙方到甲方試用工作,根據有關規定,經雙方自愿協商同意訂立本協議。
國網合同范本 第2篇
供用電合同 合同編號:____ 供電方 單位名稱(蓋章)____ 單位地址____ 用電方 單位名稱(蓋章) 單位地址____ 年 月 日 為了保證國家計劃順利地執行,明確供用雙方相互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全國供用電規則》和有關的法規,以及國家計劃,經 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第一條 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三相交流50赫,電壓為下列額定值的電力。 序號 受電點地址 受電電壓值(伏) #1 ____, ____; #2 ____, ____; #3 ____, ____; 第二條 根據國家計劃和電網的可供能力,商定年、月、日供應電力的數量, 見附表一。
第三條 用電方使用電力的時間為: 高峰時間:夏季____,其他季____; 低谷時間:夏季____,其他季____; 特殊設備用電時間:夏季____,其他季____; 第四條 供電的質量 1.根據電力系統的運行方式和用電方受電點在系統中的位置,商定受電點的 受電電壓為: #1受電點__,受電電壓__伏; #2受電點__,受電電壓__伏; #3受電點__,受電電壓__伏。 如變配電設備、系統運行方式和受電位置變動時應相應修訂受電電壓值。
2.根據用電方月平均率因數,受電點的供電電壓與合同受電電壓比較,允許 變動的幅度為: 用電方月平均功率因數 供電電壓允許變動的幅度 以上 ±5% ±7% ±8% 以下 ±10% 在電力設備檢修或系統在非正常情況下運行,用電方受電點供電電壓允許變動 的幅度經上列再增加5%。 3.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的三相交流電源的頻率允許變動的幅度為: ───────────┬───────────┬──────────── 用電時間 │ 超合同用電比例 │ 允許變動幅度(赫) ───────────┼───────────┼──────────── │ ±5%以下 │ ± 高 峰 時 ├───────────┼──────────── │ +5%以上 │ ± ───────────┼───────────┼──────────── 低 谷 時 │ │ ± ───────────┴───────────┴──────────── 在系統主力電廠故障時,頻率允許變動的幅度為±1赫,但故障延續時間不得 超過一小時。
4.供電方在用電方受電點的高次諧波電流值和用電方在受電點注入電網的高 次諧波電流值應低于水利電力部《電力系統諧波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的極限值和 允許值。 有沖擊負荷的用電方,當沖擊負荷已影響其他用戶電壓質量時,用電方應采取 措施予以消除。
第五條 用電方每月向供電方支付所用電力的電費。有關的電度計量、電價、電費結算、電費支付方式均按有關規定或按雙方簽訂的供用電協議辦理。
第六條 供電方違約的經濟責任 1.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供電方不承擔違 約責任。(注:免責條款) (1)超過設計能力而承受的臺風、暴風、覆冰、水災、雷電、地震等自然災 害。
不承擔違約責任。 (2)因正當理由,并事先通知用電方的限電。
如,因排除險情,處理事故, 檢修設備等的限電;對超過計劃用電的限電;計劃檢修并在七天前通知用電方的限 電;因執行國家命令而對用電方的限電等。不承擔違約責任。
(3)經自動重合閘重合良好,或對有備用電源的用電方,只停其中一路電源 ,其他電源仍可滿足用電方備用供電設備能力時。不屬違約,不承擔責任。
(4)非供電方的責任,如用戶的過錯,鳥害、人為破壞等。不承擔責任。
2.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供電方應承擔違 約責任。 (1)在運行、操作、檢修、試驗等過程中,因缺乏經驗、疏忽、違反規程等 造成的過錯。
(2)非供電方責任引起,而因供電方處理不當造成事故擴大部分的過錯。 (3)上級機關或業務主管機關在指揮、調度等方面處理不當造成的過錯。
3.無正當理由對用電方限電時,事后應補還少供的電量,并給予賠償。賠償 按少供的電力、電量分別計算,少供一度電按電度電價三倍賠償,少供一千瓦按0 .5元賠償。
少供的電量按限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月份或正常用電一定天數內每小時的平均 用電量與限電時間內每小時計劃電量之差乘以限電小時數求得。 4.供電方責任造成用電方斷電時,供電方應按斷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和電度 電費的五倍(單一制為四倍)給予賠償。
斷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按斷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月份或正常用電一定天數內每 小時平均用電量乘以斷電小時求得。 斷電責任的分析,以供電方事故記錄為依據,并適用水利電力部《電業生產事 故調查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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