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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機關公文格式規范化,是機關公文的最基本要求,是保證公文質量和提高公文辦理效率的重要手段,也是顯示其權威性特征的重要標志。某些機關領導和公文辦理人員對公文格式的重要性缺乏足夠認識,甚至錯誤地認為公文格式只不過是形式而已,只要內容正確,格式規范不規范無關緊要。這種錯誤認識導致一些部門對公文法規不組織認真學習,不作廣泛深入宣傳,不及時轉發到各基層并組織實施,因而在公文辦理中常常沿用舊的甚至錯誤的公文格式而不思改正,大大影響了公文格式標準化的進程,也影響了公文辦理效率和質量。
一、規范公文格式,有利于發揮公文效用
《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公文一般由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志、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發文機關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頁碼等組成。公文具有規定的格式,制發公文必須統一格式,保證公文的完整性、準確性和程序性,便于公文處理,發揮公文效用。
1. 關于“簽發人”。公文簽發是公文生效必備的條件,公文必須經過發文機關負責人簽發才能正式生效,公文簽發是發文機關負責人履行職責的重要體現。《條例》規定“上行文應當標注簽發人姓名”。在公文文種中,“請示”“報告”以及按請示性公文程序和要求辦理的“意見”,應該按照“上行文格式”來處理,都要求必須出現“簽發人”標識區域,并標注簽發人姓名。之所以規定“上行文”必須標注“簽發人”姓名,其目的在于表明公文的具體負責者,督促有關領導人認真嚴肅地履行權利義務,確保公文質量;同時讓上級機關的領導人了解下級機關誰對上報事項負責,也是我國行政首長負責制的需要。
2.關于“密級”和印發傳達范圍。涉密公文應當根據涉密程度分別標注“絕密”“機密”“秘密”和保密期限。公文尤其是涉密公文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印發傳達范圍。確定印發傳達范圍有兩個基本原則:一是工作需要原則。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確定,不應簡單地把知悉公文內容視為一種政治待遇,或者把行政級別作為確定公文知悉范圍的依據。二是涉密范圍最小化原則。應當把國家秘密知悉范圍盡量限定到最小。能夠限定到具體人員的,限定到具體人員;不能限定到具體人員的,限定到機關、單位,由機關、單位限定到具體人員。當然,傳達范圍的限定只限于上級對下級行文,下級對上級行文不宜規定傳達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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