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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樹合作合同范本 第1篇
發包方: (甲方)
承包方: (乙方)
為充分利用山地資源,帶動地方經濟發展,實現環境保護和經濟效益目的,根據《_合同法》、《_土地管理法》、《_森林法》、《_土地承包法》,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簽訂合同如下:
第一條乙方承包的林地應屬于甲方合法所有、四至界線清楚、無糾紛,屬于非生態公益林的林地,用于種植材林、經濟林等。
第二條林地山名為 ,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面積為 畝,以人工測量為準。
第三條在承包期內,荒山由乙方規劃造林、投資和經營,收益歸乙方所有,甲方無權干涉。
第四條承包期限為五十年。具體承包期從甲方交地并由乙方辦妥交地手續之日起算起。
第五條承包金的計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1、承包林地每年每畝承包金為人民幣 元,如政策變動需改變林地使用性質的,屬退耕還林的土地,國家退耕還林政策的補助糧食和生活補助歸乙方,劃入公益林的,生態公益林補償金歸乙方。
2、林地承包金的支付:在承包期內,乙方應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一次付清當年的承包款項給甲方。當年承包金計算方法是:以年承包金為基數,從確定交地之日起至年底的實際天數比例計付當年承包金。
第六條原林地上的疏殘林或其他作物在乙方用地前60天內,甲方負責全部清理完畢。超過60天,林地上的附著物還沒有清理完畢的視為放棄所有權,任由乙方處置。在承包期內,林地上的所有林木包括其他植物,全部歸乙方所有。
第七條承包用的林地內原有設施或該林地所共有的基礎設施,如道路、水電、通訊、排灌等必須無償提供給乙方在承包期間使用,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八條甲方應協助乙方辦妥《林地使用權證書》以及林木砍伐手續。乙方在取得林地使用權證書,可將林地使用權采取轉讓、轉包等方式流轉。
第九條乙方在承包期間,視生產經營的需要,可在承包地或未承包土地范圍內增建基礎設施或開辟林區道路,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阻撓和收取各種費用。但不能違背國家的有關政策。
第十條林地發包后,乙方應搞好造林規劃、設計,盡快實施植樹造林。
第十一條
1、因山界林權發生糾紛的,甲方必須無條件負責解決,所需費用以及造成乙方直接損失的均由甲方負責。
2、甲方有責任協助乙方搞好林區治安和林木管護工作,如發生損害林地及林木的'行為。有義務予以制止并及時通知乙方進行處理。
3、林地在承包期間,所種林木及地下礦產資源歸乙方,如國家需要開采的,地xx木補償款歸乙方,同時扣除面積承包金。
4、林地承包后,甲方不得隨意在林地內葬新墳,如因葬新墳造成林木損失或者林地面積縮小的,由甲方負責遷出新墳并協助乙方對違反者進行損失賠償處理。在承包林地上原有的祖墳保留,不計入承包林地面積,但墳地不能再擴大范圍。如墳地要修整,可在原墳地范圍內修整。
5、因國家建設需要,征、占用承包的林地時,甲、乙雙方共同辦理有關手續,盡快取得補償金。林地補償金歸林地所有者所有,林木及地上附著物補償金歸乙方所有。乙方承包的林地被征用后,從被征用之日起,在承包的林地內減除相應的面積和林地承包金。
第十二條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規定的責任時,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無法完全履行,相關條款已有約定的按其約定執行,沒有約定的,違約方須按《_合同法》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守約方由此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2、雙方都有違約行為,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者無法完全履行,應根據各方的過錯程度,由各方分別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皆構成承包合同解除的條件: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
2、乙方承包的林地60%以上被國家征占的。
3、乙方超過12個月沒有支付林地承包金的。
4、因不可抗力(指地震、臺風、水災、病蟲災、戰爭及其他不可預見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解除事由。
第十四條承包合同提前解約或期滿終止時作如下處理:
1、屬國家征、占用地原因提前解約合同的,林木歸乙方所有,林地交回甲方,但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甲方,并全部采伐完該林地上的林木。
2、乙方承包林地后在林區所建的基礎設施歸甲方所有。
3、合同期滿后,承包土地上自然萌芽的再生林木歸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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