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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幫工合同范本 第1篇
1、主體不同。這是勞動合同和雇傭合同產生差別的根本原因。在這兩類合同中,提供勞動的一方(受雇人,也可以稱為勞動者)都是自然人,在這一點上,兩者沒有差異。雇傭合同,法律對合同主體沒有特別限制,自然人、法人、合伙都可以作為雇傭人;《勞動法》第2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雇傭人,即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
2、形式不同。法律對雇傭合同的形式沒有要求,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既可以是書面合同,也可以是口頭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根據《勞動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我國的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是要式合同。
3、二者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雇傭合同作為一種民事合同,以意思自治為基本原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條件的約定上有較大的自由。國家經常以強行法的形式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干預勞動合同內容的確定,當事人的約定不能超出法律的規定。當然,勞動法的規定主要是半強行性規定,所謂半強行性規定,就是國家規定了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條件可以高于國家規定的標準,但是不能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 ,例如最低工資、最高工時,也就是可以做出一些更有利于勞動者的約定。
4、解決爭議的方式不同。雇傭合同作為一種民事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雇傭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應向雙方選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因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要向人民法院起訴,必須先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不能就是否仲裁和對仲裁機構進行選擇。
5、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動合同是一類特別的雇傭合同,勞動法有特別規定的,應當適用勞動法的規定,勞動法沒有規定的,應當適用民法的規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無償的幫工就是雙方沒有任保的利益糾紛,但雙方可以用書面的形式來進行約定,只要合理合法就可以得到法律的認可,所以,勞動合同主要就是用來解決雙方勞動關系的,只要雙方遵守就不會產生大的糾紛。
無償幫工合同范本 第2篇
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人員人身損害賠償分以下幾種情況:
1)為他人提供無償勞務的,在從事幫工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承擔賠償責任。
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人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2)由于幫工人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
3)幫工人因幫工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4)幫工人因第三人侵權遭受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不能確定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的,可以由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
無償勞務合同和幫工是不一樣的,勞務合同中可以有勞動雙方的簽字,也可以由勞動雙方的蓋章,這兩個條件,存在任意一個,勞務合同都是生效的,并不是說必須要有勞動雙方的簽名。簽訂勞務合同的時間有明確的限制,建立勞動關系后,一個月內必須完成。
無償幫工合同范本 第3篇
并不一樣,幫工的無償性指幫工人提供勞務,并不以獲取錢物為交換條件。幫工一般是基于親朋好友、鄰里族人等特殊的人際關系,是一種互助互幫的關系。在幫工活動中,人們往往遵從當地的風俗習慣。因此,對于無償性的認定,應對這種特殊的關系、觀念和當地特有的習俗予以充分考慮。例如,在實踐中,對于在幫工中的煙酒飯菜招待,甚至在紅白喜事中封紅包等,按一般社會觀念,不應視為給付報酬而認定為有償。
根據法律的規定有無償勞務合同,比如說義務幫工活動當中就不收取當工人的相關的報酬,所以他的活動都是無償的,因此是屬于無償勞務合同在勞動合同當中所規定,也不需要收取任何的勞務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