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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賠償合同范本 第1篇
第一協議人:女, 月日生,現住鞍山市______區_______街_____號。身份證號
第二協議人:女,19年 月日生,現住鞍山市______區_______街_____號。身份證號
第三協議人:女,19年 月日生,現住鞍山市______區_______街_____號。身份證號
第四協議人:女,19年 月日生,現住鞍山市______區_______街_____號。身份證號
第五協議人:女,19年 月日生,現住鞍山市______區_______街_____號。身份證號
第六協議人:女,19年 月日生,現住鞍山市______區_______街_____號。身份證號
解聘賠償合同范本 第2篇
損害賠償違約金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當事人按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向對方預先給付的金錢,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不得超過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的部分由收受方退回或抵作價款。給付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應雙倍返還定金。因此可以看出,定金責任是一種懲罰性規定,目的在于督促雙方當事人積極履行合同的義務。
損害賠償金,是指一方當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時,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規定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責任原則上僅具有補償性為原則,但以懲罰性為例外。根據等價交換原則,任何民事主體一旦造成他人損害都必須以同等的財產予以賠償。因此,一方違約后,必須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損失。但同時,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又作出例外規定,經營者在有欺詐行為時,應按消費者的要求以其購買商品價款或接受服務費用的一倍增加賠償消費者的損失,該條是我國法律中惟一的懲罰性損害賠償金。
定金、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三者的適用規則如下首先,定金與違約金的適用關系,
由于我國的定金在性質上屬違約定金,具有預付違約金的性質,因此它與違約金在目的、性質、功能等方面相同,兩者是不可并罰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了當合同既約定定金,又約定違約金的,可以且也只能由非違約方選擇一種對其最有利的責任形式。應當注意:這條規定是針對同一違約行為同時存在違約金和定金責任的情形。
如果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和定金是針對不同的違約行為,且兩者在數額上的總和也不太高,在一方同時實施不同的違約行為形態時,兩種責任形式是可以并用的'。
其次,違約金與損害賠償的適用關系。一般來說,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應視為對損害賠償金額的預先確定,因而違約金與約定損害賠償是不可以并存的。違約金與法定損害賠償是否并存,牽涉到違約責任的適用是否以發生實際損害為要件以及國家對違約金的干預問題。原則上可以說違約金的運用并不以實際損害發生為前提,不管是否發生了損害,當事人都應支付違約金。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違約金低于損失的,可請求適當增加。據此,雖然違約金的適用不以實際損害發生為要件,但最終違約金金額大小的確定與實際損失額密切相關:法院或仲裁機構對違約金金額的調整是以實際損失額為參照標準的。
解聘賠償合同范本 第3篇
一、違約損害賠償的概念和特征
在合同法中,違約損害賠償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上的違約損害賠償,是指違反合同義務的債務人所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狹義上的違約損害賠償,是指違反合同義務的債務人所應承擔的賠償損失的責任形式。本書所指的違約損害賠償指的是狹義上的違約損害賠償,即作為違約責任形式的賠償損失。作為違約責任形式的賠償損失具有如下特點:
(一)賠償損失具有普遍適用性
賠償損失是《民法通則》中規定的一種民事責任形式,既可適用于侵權行為,也可適用于違約行為和其他不履行債的行為。在違約責任中,當事人違反合同時,對于因債務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害,在不能適用其他違約責任形式達到違約責任的目的時,都可以適用賠償損失這一責任形式。因此,賠償損失是最常見的民事責任形式,具有普遍適用性。
(二)賠償損失具有并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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