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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文】要一視同仁用人,“不以一惡忘其善,勿以小瑕掩其功”,做到智者取其謀、勇者取其威、怯者取其慎,只要是政治堅定、作風過硬、實績突出,都要及時納入組織視野,千方百計關注好、培養好、使用好。(新華日報《錘煉選人用人的過硬本領》)
【典故】出自唐代李世民《帝范·審官第四》,斯二者,惟良匠明主及之。不以一惡忘其善;《左傳》曰:“善不可棄,惡不可長”。
【釋義】意思是,對于一個人,不能因為他做了一件壞事,就忘掉他做過的好事。使用一個人,不能因為他的小過錯,就抹殺他的功績。
【賞析】“治亂之要,其本在吏”。古今不同,時代不同,任務不同,但歷史的經驗仍然值得重視和借鑒。德才兼備、以德為先是中華民族數千年來積累的寶貴用人經驗,有其不朽的價值。古人說:“作官公罪不可無,私罪不可有”,意指為官不能怕出事就無所作為,只求自己平安;但做官絕不能心存私念,以權謀私,知法犯法。因此,對干部在工作中的失誤、錯誤與主觀犯罪,要從制度上加以區別。對干部出現的問題,也要區分公私,更不簡單地以輿論定是非。問責要認真,但不煩苛,追責要嚴肅,但又慎重,使干部能夠有精力、放心大膽地開展工作。也應當使干部正當合法權益得到保護,使干部的使命感、榮譽感、歸屬感與獲得感成正比。因考核或過錯而下,因建功立業而上,是我國古代官吏的常態,除了重大罪行外,犯錯的官員還給予改正錯誤、發揮才干的機會。這些都值得我們研究。要完善賞罰分明的制度。“國家大事,惟賞與罰。賞當其勞,無功者自退;罰當其罪,為惡者咸懼。”干部監督管理既要用罰的手段,也要注重激勵保障的一面,不可偏廢。寬不失法,嚴不失德,寬嚴相適,穩中求進,是歷史留給我們的經驗。組織部門應堅持嚴管與厚愛結合,激勵與約束并重,旗幟鮮明為擔當者擔當、為負責者負責,為干部干事創業提供良好土壤。
【用法】主要適用于組織工作類講話,側重強調選人用人,教育引導領導干部以海納百川、有容乃大的眼光和心胸看待干部,觀其大節,略其小故,切實做到有人所長,激勵干部擔當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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