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審計署發布的《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審計署令第11號)明確了內部審計的定義為“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實施獨立、客觀的監督、評價和建議,以促進單位完善治理、實現目標的活動”。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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