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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文擬辦意見和領導批示中常見的詞語(注:下文簡稱“擬批語”)主要有:審批、審核、審閱、審定(訂)、審發、審議、審處、審示、閱示、閱改、閱知、閱研、閱處、研提、研辦、研復、核(轉)報、核示、核批、批示、批辦等。這些擬批語因受詞語涵義、使用主體和公文性質等要素影響,存在些微差別。在使用過程中需要做到“四個分清”:
一、分清收發文
收文和發文,類型不同,在擬批語使用上各有側重。
【例1】按照要求,我處撰寫了《關于〈省測繪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擬印送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審議,請法工委領導審示。(注:發文,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法規處領導在發文呈批表上的擬辦意見)
【例2】×縣來文報告該縣工業園發展情況:該縣堅持規劃建設先行……下階段將重點做大……建議請縣政府繼續做好推動工業園區的發展工作,并轉市經貿局、市外經貿局閱處。妥否,呈(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同志閱示。(注:收文,所轄縣向市政府匯報工作,市府辦文秘提出擬辦意見)
上例出現的常用擬批語有“審議”“審示”“閱處”“閱示”。其中,“審示”“閱示”,都用在結語,可概括為“轉呈(報)同志審示/閱示”的句型,但有時根據公文是收文還是發文而區別使用。例1和例2,都提請領導“示”,但“示”前,一個用“審”,一個用“閱”。原因之一是,例1屬于發文的擬辦意見,例2屬于收文的擬辦意見。一般情況下,收文的擬辦意見用“閱示”、發文的擬辦意見用“審示”較為合適。因為收文,系外單位來文,不存在“審”的問題,只需要“閱”;而發文則不僅僅是“閱”,更需要“審”。有時“閱示”亦用于發文的擬辦意見,但“審示”一般不適用于收文的擬辦意見。
和“審示”意思相近的擬批語還有“審批”。如“茲送上2012年度排水工程計劃一份,請審批”。“審批”“審示”,都適用于“對下級呈報上級的公文進行審查批示”的情形。兩者應是“審查批示”的簡化,在漢語詞典中,僅有“審批”,未見“審示”,如果從這個角度理解,用“審批”更規范。
二、分清語素義
詞由語素構成,不同語素有時影響甚至決定了詞語的含義。
【例3】此件系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前最后一次征求意見,請各部門高度重視,認真研提意見,經部門主要領導同志審定后于12月12日前反饋市府辦。(注:市政府辦公廳文秘人員提出的擬辦意見)
【例4】關于經濟體制改革的若干規定,縣政府已原則通過,待進一步審訂后下發執行。(注:×縣政府辦公室文秘人員提出的擬辦意見)
例3和例4,分別使用審定和審訂,哪個更準確?兩個擬批語,都含有審查、審閱的意思。“審定”側重在“定”,“審查決定或審閱評定”,即審查后作出決定、評定,強調意見的最后確定;“審訂”側重在“訂”,“審查訂正”,即修改、訂正其中的差錯,不強調意見的最后確定。所以例3用語更準確。
【例5】教育部考試中心來文。文件要求要進一步加強自學考試考點管理和設置,如有在助學、辦學點設置考點考場的,需按要求報送相關材料等,擬請自考處閱辦,呈同志、同志閱示。請同志核示。(注:省考試院收文,院辦文秘提出的擬辦意見)
例2用“閱處”,例5用“閱辦”,區別主要在“處”“辦”之間。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為兩點:一是“閱處”的事務相對于“閱辦”的事務而言要復雜,如果閱處的事務表現為一個系統的話,閱辦只表示該系統中一個環節。如《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第四條,“公文處理工作是指公文擬制、辦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關聯、銜接有序的工作”,可見,辦理只是處理的一個環節;二是“閱處”,閱讀后處理,有一定靈活性;“閱辦”是閱讀后辦理,則有照此執行的要求。
三、分清上下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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