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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記錄的內容包括兩個部分
第一部分:會議的基本情況
主要有:會議的名稱、開會的時間、地點、出席人、列席人、主持人、記錄人。這些內容可以在宣布開會前寫好。至于出席人的姓名,會議人數不多,可一一寫上。會議人數多,可以只寫他們的職務作為提示;也可只寫總人數。如是工作例會,可只寫缺席人的名字和缺席原因。
第二部分:會議的內容
主要有:主持人的發言、會議的報告或傳達、與會者討論發言、會議的決議等。
記錄的方式有摘要和詳細兩種
(一)摘要記錄
一般會議只要求有重點地、扼要地記錄與會者的講話和發言以及決議,不必“有聞必錄”。所謂重點、要點,是指發言人的基本觀點和主要事實、結論。對一般性的例行會議,只要概括地記錄討論內容和決議的要點,不必記錄詳細過程。
(二)詳細記錄
對特別重要的會議或者特別重要的發言,要作詳細記錄。詳細記錄要求盡可能記下每個人發言的原話,不管重要與否,最好還能記下發言時的語氣、動作表情及與會者的反應。如果發言者是照稿子念的,可以把稿子收作附件,并記下稿子之外的插話、補充解釋的部分。
會議記錄的重點
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
(1)會議中心議題以及圍繞中心議題展開的有關活動;
(2)會議討論、爭論的焦點及各方的主要見解;
(3)權威人士或代表人物的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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