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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香港合同范本 第一篇
本人/吾等(請填寫姓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茲要求閣下根據下列條款及條件為本人/吾等運作一個現金證券買賣戶口(戶口):
1.戶口
1.1 本人/吾等確認[開戶數據]及[附屬數據]所載數據均屬完整及正確。倘該等資料有任何變更,本人/吾等將會通知閣下。本人/吾等特此授權閣下對本人/吾等的信用進行查詢,以核實上述表格所載數據。
1.2 閣下將會對本人/吾等戶口的有關數據予以保密,但閣下可以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及證監會的規定或應其要求,將該等數據提供予聯交所及證監會。
2.法例及規則
閣下按本人/吾等的指示所進行的一切證券交易(交易),須根據適用于閣下的一切法例、規則和監管指示的規定而進行。這方面的規定包括但不限于聯交所及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中央結算公司)的規則。閣下根據該等法例、規則及指示而采取的所有行動均對本人/吾等具有約束力。
3.交易
3.1 除閣下事先通知本人/吾等,以自己本身名義進行交易外,閣下將以本人/吾等的 代理 人身份進行交易。
3.2 本人/吾等確認閣下表明不會接受“賣空指示”(根據“有關申報賣空活動及備存證券借出紀錄規定的指引”第7.5條)。
3.3 本人/吾等會就所有交易支付閣下通知本人/吾等的傭金和收費,繳付所有適用的征費及費用,并繳納所有有關的 印花稅 。閣下可以從戶口中扣除該等傭金、收費、征費及稅項。
3.4 就每一宗交易,除另有協議外或除非閣下已代本人/吾等持有現金或證券供交易交收之用,否則本人/吾等將會在閣下就該項交易通知本人/吾等的期限之前向閣下交付可實時動用的資金或可以交付的證券,或以其它方式確保閣下收到此等資金或證券。倘本人/吾等未能這樣做,閣下可以(如屬買入交易)出售買入的證券;及(如屬賣出交易)借入及/或買入證券以進行交易的交收。
3.5 本人/吾等將會負擔閣下因本人/吾等未能進行交收而引起的任何損失及開支。
3.6 本人/吾等同意就所有逾期未付款項(包括對本人/吾等裁定的欠付 債務 所引起的利息),按(于裁定前后)下列利率(以較高者為準)加3.5%支付利息:
(i)香港 上海 匯豐銀行有限公司所公布于該日的優惠 貸款利率 和
(ii)閣下于該日就逾期未付款項的貸款成本利率,以及按閣下不時通知本人/吾等其絕對酌情決定的利率及其它條款支付利息,該等利息應以日息計算和于每一公歷月最后一日或應閣下要求支付。
3.7 就買入交易而言,倘賣方經紀未能于交收日內交付證券,導致閣下須買入證券進行交收,本人/吾等毋須為買入該等證券的費用向閣下負責。
4.代本人/吾等保管的現金
除本人/吾等給予閣下“書面指示”(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第7條)或“常設授權”(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第8條),代本人/吾等保管的現金,須依照《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第4(3)條,存放于一家認可財務機構所開立的沒有利息的客戶賬戶或信托賬戶。
5.證券的保管
5.1 由閣下寄存妥為保管的任何證券,閣下可以酌情決定在合理及切實可行范圍內盡快
(a)存放于在
(i)認可財務機構;
(ii)核準保管人;或
(iii)另一獲發牌進行證券交易的中介人;
開立的獨立賬戶作穩妥保管,而該賬戶是指定為信托賬戶或客戶賬戶并由閣下為持有閣下的客戶證券目的而在香港開立及維持的;或
(b)以本人/吾等的名稱登記。
5.2 倘證券未以本人/吾等的名義注冊,閣下于收到該等證券所獲派的任何股息或其它利益時,須按本人/吾等與閣下的協議記入本人/吾等的戶口或支付予或轉賬予本人/吾等。倘該等證券屬于閣下代客戶持有較大數量的同一證券的一部份,本人/吾等有權按本人/吾等所占的比例獲得該等證券的利益。
6.處理本人/吾等證券
(1)閣下可按照以下的指示或授權,處理閣下收取或持有的本人/吾等證券
(a)本人/吾等就以下事宜發出的口頭或書面指示
(i)出售本人/吾等證券及證券 抵押 品;或
(ii)就該項出售指令進行交收;
(b)從(本協議)第5(1)(a)條提述的賬戶提取本人/吾等證券,或處理已按照(本協議)第5(1)(b)條登記的本人/吾等證券的書面指示;或
(c)常設授權(如在《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第6(1)(c)條》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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