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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牙耳機銷售合同范本 第一篇
編號:
安徽工程大學專利發明與創新大賽
作品申請表
作品名稱: 電視藍牙耳機 作品負責人: 王春子 指導教師: 無 作品類別: [ ●]發明 [ ]實用新型 [ ]外觀設計
完成單位: 安徽工程大學數理學院統計111
填表日期: 20xx年9月5日
專利發明、創新大賽組委會制
作品負責人:
作品參與人:
填表說明
1、首頁的編號匯入學院后,學院填寫,編號格式:學院+序號(如:機械學院001)
2、獨立完成的作品,作品參與人欄不填;非獨立完成作品,參與人原則上不能超過4人,且參與人必須要承擔合理工作;指導教師有則填,沒有則不填。
3、作品負責人表格中的“已獲得科學學術成果”欄,需要填寫和本作品相關的前期科學成果,不得為同一作品。
4、表中各欄文字部分可以有化學式、數學式或者表格,但不得有插圖。插圖要另附,并要有附圖說明。
5、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的作品,必須要有“附圖說明”及附圖,“附圖說明”填寫至“附件說明”欄,附圖以附件形式附申請表后,外觀專利作品本表第二欄不填、第三欄內容根據需要簡寫。
6、本表中各欄大小可根據需要調節,本表不能充分說明的或認為需要可附相關附件材料。
7、本表A4紙打印,一式一份。
藍牙耳機銷售合同范本 第二篇
“一發明一專利”原則在實踐中遇到的問題
之所以增加這一規定,原因在于按照專利法第九條規定的先申請原則,可以禁止不同的申請人就同樣的發明創造分別獲得多項專利權,但并不能夠排除同一申請人就同一發明創造獲得多項專利權的可能,為了彌補專利法規定的不足,第一次修改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時增加了“同樣的發明
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和專利審查實踐
為了執行實施細則的這一規定,中國專利局1995年9月28日發布了第6號審查指南公報,對專利申請的各種情況如何適用該項規范作了具體規定。其中規定,“在對一份申請進行審查的過程中,如果發現同一申請人就同樣的發明創造提出的另一份申請已被授予專利權,在尚未授權的申請符合授予專利權的其他條件時,應通知申請人選擇。此時,申請人可以放棄已經獲得的專利權,也可以撤回其尚未被授權的申請……申請人選擇放棄其已經授予的專利權的,應當提交一份放棄其專利權的書面聲明……前一專利權自后一專利權的權利生效日起予以放棄”。審查指南公報的上述規定,隨后被寫進了版的審查指南。
專利局審查指南公報及審查指南,是指導專利審查實踐的規范性文件。上述具體規定,是充分考慮我國申請人既想盡快獲得專利授權又想獲得較長保護期的需要,結合專利法規定的實用新型和發明專利審查的特點而作出的符合具體國情的一種規定,該規定既堅持了一發明一專利的原則,又為申請人靈活地保護其發明創造提供了方便。已有數以千計的專利申請利用了這一規定,本案所涉及的專利權即是一例。
在本案中,舒某發明專利申請的申請日在實用新型的申請日之后,但早于實用新型申請的授權公告日,而在本發明專利申請授權公告時,舒某的實用新型專利因保護期限屆滿已終止。根據專利審查指南公報的規定,如果在授予在后發明申請專利權時發現在先的.實用新型專利還有效,專利局應通知申請人選擇,但恰恰在授予在后專利權時,在先的實用新型專利已經終止,也就不存在需要申請人選擇放棄一個專利權的問題,所以專利局對在后的發明申請直接授予了專利權。應當認為,專利局對在后發明專利申請的授權,符合審查指南公報規定的精神。因此,專利復審委員會第3209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以及一審法院的判決維持了專利權有效。
終審判決在我國不具有英美法系國家判例的法律效力,但該案確實在專利界引起了關注和討論。3月7日中國知識產權報的文章,一方面分析指出本案終審判決不會導致專利審查實踐的改變,另一方面肯定指出該終審判決書的正確性恰在于指明專利保護期屆滿后已進入公有領域的技術不應被再授予專利權。
對此,筆者有不同看法。
終審判決給專利界一種教導,那就是“一項專利一旦權利終止,從終止之日起就進入了公有領域,任何人都可以對該公有技術加以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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