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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報制度(精選13篇)
匯報制度 篇1
檢察院推行“陽光訴訟”制度,以“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為主線,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加強檢察改革,探索出在公訴、民事行政檢察工作中實現公平和正義,更好地為優化經濟環境、維護社會穩定服務的新路子。據悉,此項制度已在全市檢察機關推廣。
“陽光訴訟”是在各種訴訟及訴訟監督活動中,依法對應當和可以公開的案件信息、訴訟程序、當事人權利、義務等予以公示,以增加辦案的透明度,達到方便群眾監督,保障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利,保證司法公正和促進辦案人員自我約束之目的的一項制度,是對檢務公開的進一步深化和延伸,可以有效的防止司法腐敗,維護全社會的公平正義,有利于提高檢察官素質和辦案質量。
“陽光訴訟”是將與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活動相關的各種信息、資料搜集整理,集中公示,包括公訴部門的主要職責;公訴和法律監督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權利和義務;案件跟蹤監督示意圖;人民監督員的職責;公訴及民行干警簡介;案件公示欄;證據開示規定;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的規定;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及辦案流程、紀律,并將其通過展示板、電子顯示屏、多媒體等不同方式在不同場所詳細的展示。為使其真正發揮作用,具有可操作性,該院還制定了“陽光訴訟”六項規程。
一是案件基本處理規程;
二是訴訟環節公示規程;
三是現場查詢、咨詢規程;
四是案件聽證會規程;
五是信息發布集中告知規程;
六是案件跟蹤監督規程。在實施“陽光訴訟”制度以來,檢察院取得了良好效果,干警的責任感和自律意識明顯增強,工作效率和辦案質量明顯提高,檢察機關的威信、形象得到進一步的提升,密切了與群眾的聯系。
通過實踐,“陽光訴訟”是檢察機關接受群眾監督,依靠廣大人民群眾做好檢察工作,正確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依法辦案,公正執法,文明辦案的重要保障;是“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的具體體現;是還百姓“知情權,監督權,參與權”的有效途徑;是促進檢察官增強政治素質,業務素質,提高執法水平,創新檢察工作的有力措施。通過“陽光訴訟”最大限度地告之當事人所享有的訴訟權利,明確犯罪嫌疑人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減少當事人的上訪和纏訴;最大限度地避免暗箱操作,杜絕關系案、金錢案、人情案,從而保證案件質量,維護法律權威,實現辦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匯報制度 篇2
一、目的
依照公司開展及長遠策略規劃,同時為了標準公司的工作請示、匯報制度,加強公司內部事務的管理,提高員工的工作效率和公司的運營質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公司全體員工
三、主要內容
1、工作匯報堅持“逐級匯報”制。即各部門工作人員向部門負責人匯報,各部門負責人向總經理匯報,一般情況下不得越級匯報;
2、各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的工作負全責,對本部門的工作有決定權;
3、公司各部門成員在工作當中應以大局為重,聽從領導,服從公司安排,不得各自為政、擅自開展工作;
4、各部門工作人員在開展工作時應及時向部門負責人匯報工作情況,除特殊情況外,不得在沒有與部門負責人商量或征求部門負責人同意的情況下開展工作,不得越級向總經理請示工作;
5、對于偶發事件或者重大問題,在部門負責人不在的情況下方可向總經理匯報;
6、部門負責人如遇到問題解決不了拿不定注意或者其他重大問題,需向總經理請示時,應向總經理提出三個可行性方案。其他工作日常工作,由部門負責人自行定奪;
7、但凡領導交辦的工作,完成后必須逐級向領導匯報辦理結果,使工作銜接緊密、善始善終;
8、凡因開展工作不請示、匯報,給公司造成影響和損失的,將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并視情節輕重做出相應處理;
9、請示、匯報應依據隸屬關系和職權范圍確定,不得越級請示和報告。
第一條為實現機關工作的制度化、標準化,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請示報告的內容:科室需要請示報告的問題;下屬單位書面或直接口頭到我局請示及詢問的問題;我局需要向省局、市委、市政府等領導機關請示報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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