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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們:
基層民主是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體現。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按照協商于民、協商為民的要求,大力發展基層協商民主,重點在基層群眾中開展協商。近年來,各縣(市、區)紛紛進行基層民主協商議事的創新實踐,積極回應基層治理難題,尋求基層治理共識和可行性解決方案,探索出“屋場懇談會”“小院議事廳”“板凳議事會”等多種多樣的基層民主協商議事機制,組織發動群眾主動參與基層公共事務治理,通過民事民管、民事民議、民事民辦,激活了基層治理活力,大大提升了基層治理效能。
然而,基層民主協商議事機制建設過程中,還存在民主協商議事主體積極性不高、協商議事能力不夠,協商議事程序不夠規范、議事決議難落地、議事結果缺乏監督等方面的困境和難題。一是協商議事主體參與程度不高,基層協商議事面臨“議難成”困境。主要原因在于群眾對村(社區)公共事務治理還不夠重視,存在群眾“弱參與”和集體“搭便車”現象。二是協商共識形成機制不健全,基層協商議事面臨“議難決”困境。在涉及村(社區)集體利益和非普惠性公共治理問題時,存在協商組織者“效率秩序控制”難題,具體表現為協商議事決策程序缺失、協商議事共識難達成、集體利益聚合難等。三是協商議事結果執行不力,面臨“決難行”困境。在達成協商共識前提下,由于決議執行的資源缺乏、跟蹤落實不到位等原因,導致集體決策難以落地。四是協商決定執行監督不到位,面臨“行難管”困境。協商議事執行監督具有明顯的利益驅動特點,由于前期協商議事并未解決多元利益聚合的問題,執行監督過程也受個人利益偏好的嚴重影響,即監督人員根據具體事務與自身的利益關系來實施監督,可能會出現無序無效監督的問題。那么,如何完善基層民主協商議事運行的體制機制,切實提升基層民主協商議事效能?可以從基層民主協商議事的主體、內容、程序、能力等方面發力。
堅持黨建引領基層有序協商,讓群眾做自己的“主心骨”。基層是黨的執政之基、力量之源。基層協商應當堅持黨建引領的基本原則,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融入加強和創新基層治理的各領域和全過程,始終確保基層治理創新保持正確的方向。一方面,在基層協商中增強黨組織的思想引導和組織引領,充分發揮黨員先鋒模范作用,以服務群眾為立足點,抓實用好民主協商,整合各種社會資源,推動社會有序參與。另一方面,群眾廣泛參與是民主協商有序發展的重要前提。協商議事應注重引導群眾理性表達訴求,把問題反映在基層、協商在基層、解決在基層,形成有序參與、平等議事、凝聚共識的良好局面。群眾有地方議事理事,有地方解決問題,能有效提高各類基層社會矛盾調處解決效能,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搭建有地方特色的協商議事平臺,夯實真情協商“主陣地”。有事好商量,商量成好事。基層治理應當通過搭建好協商議事平臺,把群眾議事習慣從“議論紛紛”轉變為“紛紛議事”。民主協商并沒有固定的實踐形式,要根據不同主題、不同主體、不同條件、不同環境創設不同的協商形式,所有的協商形式都要以問題的解決為中心。在此基礎上,在選擇協商形式時要充分考慮參與主體的規模、協商的實踐條件等問題,使各協商參與者能夠及時、方便地參與到協商過程中。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完善基層直接民主制度體系和工作體系……完善辦事公開制度,拓寬基層各類群體有序參與基層治理渠道,保障人民依法管理基層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村(社區)可以依托新時代文明實踐站、黨群服務中心、民情黨群服務驛站等,進一步完善服務陣地、豐富服務功能,探索具有本地特色、彰顯本地文化的群眾喜聞樂見的民主協商議事形式,開展支部說事、屋場共治、網格管事、“圓桌”調事、群眾議事等各類基層民主協商議事活動,針對不同的基層協商議事主體、協商議事主題等探索不同的協商議事平臺和載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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