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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主要指個人及其組織在腦力勞動方面創造并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它具有無形性、雙重性、確認性和獨占性的特點。根據我國知識產權相關法律規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識產權有著作權(版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權等。盡管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中實行“兩條途徑、協調處理”的方式,但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仍是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最重要的組成部分。知識產權在我國經濟發展中的重要地位逐漸受到重視。2021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規劃(2021—2025年)》,這為未來一段時間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實施藍圖給與了明確。2022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公布了2021年度報告,報告指出要為持續深入推進公平競爭市場環境,建設知識產權強國,解決“卡脖子”問題,實現科技上的獨立自強提供堅實的司法保障,努力推進知識產權保護高質量發展。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對于促進我國新興產業、高端裝備行業的發展和進一步擴大“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的規模具有重要的正向促進作用。但具體到司法保護方面,當前還是存在一系列問題。由于知識產權的專業性,我國的司法保護相關的專業人才相對比較缺乏,對于知識產權糾紛的案例,相應的賠償率比較低,達不到對知識產權權利人保護的作用,以及在知識產權的相關案件的審理中缺乏統一的標準,相關的法律制度體系還不完善等一系列的問題;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完善相關的法律體系,引進專業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人才,加強統一的監督管理等方式,加強對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司法保護,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利。
一、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當前存在的問題
(一)缺乏專業性的人才
由于知識產權的專業性較強,普遍需要設立專業的知識產權案件司法機構。而在中國,知識產權司法機構相對較少,在相對發達的地區只設立了專業機構,管轄范圍受限。雖然許多學者提出的實現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統一,但由于民事、行政、刑事三種案件的刑事訴訟程序差異較大,且采證標準沒有統一起來,數據整合遇阻,當前,只有通過法院間多聯系溝通才能實現。知識產權案件審理時會遇到新技術、新情況,需要理工科和法律背景的復合型“知產英才”,法官如果對知識產權相關專業知識了解不足,很難在案件中做出準確的判斷,這就需要審理知識產權相關人員加強對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等相關專業知識的學習,并在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此外,司法機關和檢察機關相關知識產權專業人才的缺乏,進一步影響了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和監督力度的發揮。
(二)賠償標準比較低
雖然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愈來愈健全,但是一直存在“賠償低”的局面,賠償金額不足以有效震懾侵權者。這主要是由于各類侵權案件法定賠償標準不統一、法定賠償占比高,例如中南財經大學相關學者研究發現著作權案件法定賠償比例為78.54%,商標侵權法定賠償比例更是達到97.63%。從賠償絕對額來看,是顯著低于發達國家的,如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中心相關研究發現,以美國等為代表的發達國家的專利訴訟全部賠償數額有幾百萬美元,而我國平均不到10萬元。此外,刑事處罰中的保護作用未突出,《刑法》雖然有相應的侵犯知識產權罪,但并沒有相應的具體措施督促侵權人賠償權利人。因此,立法機構有必要完善相關法律,加大對知識產權侵權方的懲治力度,讓知識產權權利人感受到公正。此外,必須發揮好刑事處罰在打擊和防范知識產權犯罪中的突出作用,降低違法入刑門檻,發揮好刑罰對于知識產權保護的震懾作用。此外,在設置賠償標準的時候,應將企業的研發成本作為參考因素,讓賠償標準更合理。
(三)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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