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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會議安排,現就如何開展“法律監督質效年”活動作交流發言,不妥之處,敬請批評指正!
一、深刻理解法律監督工作中的“質”與“效”
開展“法律監督質效年”活動,是檢察機關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的重要舉措,是檢察機關推進法律監督理念、體系、機制和能力現代化的重要體現。
“法律監督質效年”首要的是“質效”二字。“質”即“質量”,是法律監督工作的根基,這就要求我們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中,要努力提高辦案質量,不斷提升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能力和水平,努力變“結案了事”為“案結事了”,以適應檢察履職所面臨的更高履職要求。“效”即“效果”,是法律監督工作的最終價值。提升監督效果,人民群眾是“判卷人”,這就要求我們要主動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法治需求,在辦案中做到“三個效果”有機統一,努力“讓老百姓減少、避免涉案訴訟,在春風化雨中感受到中國共產黨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好”,在高質量檢察履職中厚植黨的執政根基。
二、清晰認識法律監督工作中的“優”與“劣”
開展“法律監督質效年”活動,就是結合本院實際,在認真分析優勢與劣勢的基礎上,深耕主責主業,集中精力把監督重心轉移到提質量、增效果上來,切實做到“揚長補短”。
優勢主要表現在:一是刑事檢察方面,偵查活動監督力度持續加大,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和糾正漏訴案件數量持續提升。二是民事檢察方面,案源線索渠道持續拓展。三是行政檢察方面,行政監督案件辦理數量取得較大突破。四是公益訴訟檢察方面,制度機制進一步健全,生態環境保護合力逐步形成。劣勢主要表現在:一是工作理念轉變不及時。對新理論、新理念、新要求掌握不夠全面,不能完全適應新時代檢察工作發展要求。二是工作亮點提煉不足。在開展法律監督工作時,對打造品牌特色和工作亮點謀劃不夠,沒有對已完成的工作及時進行總結提升。三是監督能力有待提升。部分干警法律基礎理論薄弱,法律知識不夠全面,理論知識和工作經驗較為匱乏,專業素養與業務能力要求還不能完全對等,加大了監督工作的難度。
三、找準做好法律監督工作中的“方”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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