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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十四屆縣委第一輪巡察工作安排和部署,縣委第三巡察組擬于2022年5月中旬開始對縣**局黨組、**黨委開展常規巡察。為全面順利完成巡察任務,特制定以下工作對接方案,請各被巡察黨委(黨組)按照要求配合好巡察組工作,認真履行主體責任,自覺接受巡察監督,做好相關協調配合工作。
(一)黨委(黨組)應成立巡察工作聯絡組,承擔日常協調保障任務,做好信訪應急預案,積極配合縣委巡察組開展工作。聯絡組組長般由單位負責相關 工作的班子成員擔任,成員由辦公室、紀檢監察、組織人事等人員組成。聯絡組人員名單請于巡察組進駐前2日報送至所聯系的縣委巡察組和縣委巡察辦。同時,要從聯絡組成員中明確1名干部為聯絡員,負責與相關巡察組的聯系,做好協調服務工作,確定進駐的具體事宜;按照巡察組的要求及時提供開展巡察工作必需的文件、資料、財務賬目、檔案、會議記錄等。
(二)巡察組進駐時將召開見面溝通會和巡察工作動員會,并聽取黨組工作情況匯報,請提前做好以下相關工作準備:
1.撰寫表態發言材料。被巡察單位主要負責同志要撰寫好在縣委第一輪巡察工作動員會上的表態發言材料。巡察組進駐單位動員后,簽字交縣委巡察組存檔備案。
2.撰寫匯報材料。被巡察單位要按照工作要求,撰寫十九大以來涉及巡察內容的情況匯報(按巡察方案上明確的巡察方面內容),主要是履行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存在問題部分篇幅內容必須占匯報內容的40%以上。匯報材料須于巡察組進駐后3日內報送縣委巡察組和縣委巡察辦,待審核通過后方能召開黨委(黨組)匯報會。匯報稿歸入巡察組檔案。
3.設立意見箱及張貼公告、安排辦公室。意見箱(巡察組自備)須設立在無監控區域,且方便群眾投放意見的地方,并張貼公告。安排2間辦公室,作為巡察組辦公室和信訪接待室用。
4.召開見面會。召開巡察工作動員會前,安排領導小組領導同志、巡察辦負責人、巡察組組長、副組長、聯絡員與被巡察黨組織主要負責同志見面。會議由領導小組同志或巡察組組長主持。巡察辦負責人或巡察組副組長傳達中央、省、市和縣關于巡視巡察工作的重要講話精神,巡察組組長通報巡察任務、工作安排、工作要求等,被巡察單位主要負責人作簡要表態,領導小組領導同志或巡察辦負責人就配合做好巡察工作提出要求。(議程可根據具體調整)
5.召開動員會。動員會一般在見面會結束后召開。會標為:“縣委第三巡察組巡察*** (黨委)黨組工作動員會議”。主席臺就座人員為: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有關同志,巡察組組長、副組長,縣委巡察辦負責人,被巡察單位黨組書記。參會人員為:巡察組成員,縣紀委縣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有關負責人,被巡察單位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內設機構和下屬單位負責人(50人以上的單位為中層以上干部參加,50人以下的單位為全體干部參加,或商巡察組確定),單位近兩年內退休的科級領導干部。被巡察黨組織主要負責人主持會議。會議議程包括:巡察組副組長宣讀巡察通知,巡察組組長講話,領導小組領導同志或巡察辦負責人講話,被巡察黨組織主要負責人表態講話(議程可根據具體情況調整).以上議程結束后,可現場組織開展民主測評和問卷調查有關事項(現場發測評表和調查問卷,要求會后填寫,收回時間及方式由巡察組確定)。
6.公開進駐情況。一是張貼巡察公告。動員會后,巡察組將巡察對象、巡察內容和反映問題的渠道等內容向社會公告(巡察公告由巡察辦制作)。二是通報進駐情況。動員會后,被巡察黨組織以黨內文件形式通報巡察組進駐情況。印發內容為領導小組領導同志或巡察辦負責人的講話、巡察組組長講話、被巡察黨組織主要負責人表態講話。印發對象為至下級黨組織。巡察組和被巡察黨組織共同對印發內容把關,并報巡察辦備案。通報的文件歸入巡察組檔案。三是組織新聞報道。巡察組提前將新聞通稿提供被巡察黨組織,由其補充被巡察黨組織主要負責人表態等內容。新聞稿由巡察組組長、被巡察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共同審定。巡察組、巡察辦協調被巡察黨組織嚴格按照宣傳方案確定的時間,通過被巡察單位相關媒體等公布巡察組進駐信息。巡察涉及上市公司的,在宣傳進駐、反饋、整改情況時,應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關法律法規。新聞稿歸入巡察組檔案。
7.準備有關文件資料。一是準備好十九大以來的會議記錄、學習記錄、資金項目臺賬、財務賬簿、黨建資料等檔案資料。二是被巡察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其他縣管干部的個人基本情況。三是被巡察黨組織管理的干部人員名冊、聯系方式。四是巡察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資料。
8.聽取匯報。巡察組應及時聽取被巡察黨組織工作匯報。會議不懸掛會標,不作新聞報道。參會人員:巡察組全體成員、被迎察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程:巡察組長主持會議,被迎察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匯報工作情況。巡察組組長作簡要點評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被巡察黨組織主要負責人作簡要表態。此外,迎察組可根據工作需要,以會議形式聽取被巡察黨組織的紀檢監察、組織人事等工作專題情況匯報,也可以書面形式聽取,為提高梳理問題的針對性,會議、書面聽取可按巡察組分工以專題小組形式分別聽取。請匯報單位熟悉情況的分管領導和具體負責的工作人員參會,會議可視情以問答式、探討式等方式進行,主要圍繞巡察組想著重了解的問題展開。
9.報告有關事項。巡察期間,被巡察單位要及時向巡察組報告下列情況:擬召開的黨組會議、行政領導班子會議、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組織生活會和領導干部述職述廉等重要會議以及擬開展的重大活動;突發事件、群體性事件、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重大案事件;黨委(黨組)管理的干部被立案查處或擬對重要干部進行調整的情況;擬作出的事關本單位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決策部署;其他需要向巡察組報告的重要情況。
10.做好后勤保障。巡察組工作需要的辦公場地、電腦、文件柜、打印機、復印機等辦公用品由被巡察單位調劑提供(辦公用品原則上有舊用舊,不專門新購),巡察工作結束后統一歸還。工作用車由被巡察單位提供。
11.工作紀律與責任。被巡察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要高度重視巡察工作,自覺接受巡察監督,積極配合巡察組開展工作。黨員有義務向巡察組如實反映情況.被巡察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視情節輕重,對領導班子有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1)隱瞞不報或者故意向巡察組提供虛假情況的; (2)拒絕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組提供相關文字材料的; (3)無正當理由拒不糾正存在的問題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4)指使、強令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干擾、阻撓巡察工作的;(5)利用巡察借機誣告陷害他人的;(6)對反映情況的黨員干部群眾進行打擊、報復、陷害的;(7)其他干擾巡察工作行為。(三)未盡事宜,請與各巡察組聯絡員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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