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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法律并不是冷冰冰的條文,背后有情有義。要堅持以法為據、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既要義正辭嚴講清‘法理’,又要循循善誘講明‘事理’,感同身受講透‘情理’,讓當事人勝敗皆明、心服口服?!?/span>
在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少捕慎訴慎押”已由刑事司法理念正式上升為刑事司法政策,是時代所需、民眾之盼、司法大勢所趨,充分彰顯了司法溫度,有助于減少對立矛盾、促進社會穩定。筆者認為,實踐中貫徹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需從更新理念、嚴把關口、建章立制等方面入手,努力實現常態長效。
一、重塑思維理念,破除路徑依賴
當前,刑事犯罪生態已發生重大變化,但查處刑事犯罪的理念及辦案方式尚未完全調整過來,“重實體輕程序”“重打擊輕保護”的傳統觀念仍然存在。
(一)要摒棄“構罪即捕”的慣性思維。破除“有罪推定”“羈押懲罰”和“以捕代偵”意識,把“構罪必捕、有罪必訴、一押到底”的慣例做法轉到“區別對待、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模式上來,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犯罪危害性,犯罪情節是否惡劣等因素,以社會危險性條件為核心,嚴格控制逮捕羈押措施的適用,堅持做到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訴可不訴的不訴。
(二)要扭轉“口供至上”的傳統觀念。強力打破以口供為中心獲得補強證據的思維定式,更好地發揮科學證據在定案中的作用,運用技術手段獲取和固定證據,推動刑事證明模式從“由供到證”向“由證到供”的轉變。
(三)要樹立“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的現代理念。盡可能減少審前對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剝奪和限制,減少非必要、不適當的未決羈押,避免羈押強制措施濫用、誤用,使非羈押訴訟在刑事訴訟中常態化,確保實現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相統一。
二、嚴把重點關口,強化政策落實
(一)把好案件入口關。明確非羈押訴訟案件適用標準、案件范圍和提捕條件,加大對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監督力度,從源頭避免部分案件不當進入逮捕環節;充分發揮檢察官提前介入審查把關作用,根據案件事實、證據情況提出是否需要報捕建議,推動輕微刑事案件捕前過濾分流。
(二)把好逮捕審查關。根據罪行輕重、是否認罪認罰、特殊群體等考量因素,制定更具針對性的逮捕社會危險性標準,明確逮捕條件證據要求,督促和引導偵查機關在收集定罪量刑證據的同時,注重收集并移送犯罪嫌疑人社會危險性的證據,積極適用非羈押強制措施,推動構建“以非羈押為原則、羈押為例外”的新格局。
(三)把好審查起訴關。依法行使起訴裁量權,結合公共利益、刑事政策等多個方面,確立訴與不訴的考量因素與操作標準,綜合運用起訴替代措施,通過依法合理適用不起訴充分發揮審查起訴的審前把關、分流作用,提升司法能力和辦案效果。
(四)把好羈押必要性審查關。要在少捕的基礎上,完善羈押必要性審查,統一實質審查標準,合理設置審查范圍,細化情勢變化審查,全面規范羈押持續時間、延長偵查羈押期限和重新計算羈押期限,及時變更、撤銷非必要的羈押,盡量縮短審前羈押期限,減少審前羈押人數,推動以社會危險性條件為重點的羈押必要性審查實質化、常態化運作。
三、完善機制建設,促進常態長效
(一)完善優化銜接配合機制。落實少捕慎訴慎押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刑事訴訟各環節,需強化各政法機關之間的協同配合,進一步健全完善定期會商、聯席會議、銜接配合等工作機制,加強日常溝通協作,定期通報重大復雜案件進展情況,協調解決法律適用分歧,統一執法標準和執法尺度,確保程序銜接流轉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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