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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行政申訴狀(精選23篇)
2023年行政申訴狀 篇1
申訴人(一審,二審原告):羅東,男,x年1月26日生,漢族,住廣東省梅州市梅江區三角鎮居委,原平遠縣中醫院職工。
一審,二審被告: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地址:廣州市越秀區教育路88號。
法定代表人:歐真志, 該廳廳長。
申訴人因不服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20xx)越法行初字第99號行政裁定和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穗中法行終字第412號行政裁定,特依法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請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直接受理申訴人羅東訴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違法作出復函一案。
事實和理由:
申訴人向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是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違法作出復函一案。從x年8月至今,申訴人一直寫信向原省勞動局局長孔令淵局長,甘兆炯局長;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方潮貴廳長,劉友君廳長申訴,并且多次上訪,均無結果,不得已于20xx年向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希望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越秀區人民法院在已經受理此案(已收取了案件受理費,至今尚未退還)的情況下,又以此案不屬于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圍為由,裁定不予受理。
上訴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又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一條第六款”為由,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致使申訴人有冤無處伸,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
申訴人認為,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原省勞動局的涉案復函,屬于上級機關針對下級機關作出的工作指導意見,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對上訴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為由,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這種說法不能成立?!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開宗明義, 在第1條中就指出了頒布行政訴訟法的目的是“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 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根據 該條該項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本案,這樣做,也才能體現行政訴訟法的目的。
具體理由如下:
一、粵勞仲字[1]03號復函,是原廣東省勞動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反了法定的公文處理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法(行)發【】19號第一條 受案范圍:“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政管理中行駛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
1 、復函針對的是特定的公民。
從復函標題來看,《關于羅東同志被解除勞動合同問題的復函》,指名道姓,有特定的具體對象。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九條第12款“函:適用于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準和答復審批事項”,很明顯,這份發函是屬于行政亂作為。
2 、復函有特定的具體事項。
從復函正文來看,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處就申訴人的用工身份下了結論:“縣中醫院1986年12月18日招收羅東為合同制工人是正確的”,“縣中醫院決定解除羅東同志的勞動合同,也是符合規定的”,當時復函經辦人歐陽光華也在文件中簽名:“根據平遠縣勞動局提供的材料,羅東屬于合同制工人”。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實施《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涉及的幾個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第2條:“.關于“函”的效力 。“函”作為主要文種之一,與其他主要文種,同樣具有由制發機關權限決定的法定效力。”
可見,該復函對申訴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或有關的法律事實作了肯定與認可,并進行了宣告的行為,是一種行政確認。行政確認屬于人民法院的審查范圍!!!
3 、復函是單方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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