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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習作:
老師糾錯:
濫用“公告”何其多
這篇公告,顯然違反了《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關于文種的規定。“公告”雖屬告知性文種,但這個“公”象征著黨和國家的權力,不能像有些學員用漢語字典中的一般釋義去套用“”公告”這個專有名稱。公告只能是在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和法定事項時使用,且由國家最高管理機關和授權的新華社來制發,基層單位不能濫用公告。
從目前使用公告的實際情況來看,使用公告相當不規范,隨意性特別大。除了黨和國家機關使用,基層單位、企事業單位也在用,且涉及的事項重要的、法定的少,反而一般性事項較多。這則公告告知的只是一個村的選舉工作,使用“通知”文種就足夠了,完全沒有必要用“公告”,這是極不嚴肅的,應予糾正。現在媒體上大量充斥著某某公司搬遷地址公告、聘某某為某某公司法律顧問公告等等。還有類似電話變更、商品促銷、注銷賬號、證件丟失等等公告,令人眼花繚亂,理應加以杜絕。各級黨政主管部門(工商、公安、教育、物價等)根據職權發布周知事項需按公文處理規定,可用“通告”、“通知”、“函”,切不可隨心所欲亂用“公告”了,學員們對此問題也要高度重視。
老師還注意到,近一兩年防控新冠疫情期間,各種“公告”滿天飛,到處貼,是極其錯誤的。因為,這些公告制作和發布者無權代表黨和國家機關,嚴重一點說,是侵害了黨和國家機關的利益,實際上是一種越權行為,甚至是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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