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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糾紛上訴狀(精選4篇)
財產糾紛上訴狀 篇1
上訴人:,女,x年11月8日出生,漢族,農民
住址:xx市
代理律師:鄧,xx市律師事務所律師
電話:.
被上訴人:,男,x年10月19日出生,漢族
住址:xx市,電話:
被上訴人:,男,67歲,漢族,農民,
住址:xx市,電話
被上訴人:,女,66歲,農民,
住址:xx市 電話:
上訴人不服人民法院()房民初字第772號《民事判決書》之判決,依法提出上訴,具體上述請求及理由是:
上訴請求:
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本案,依法對區人民法院()房民初字第772號《民事判決書》之判決改判: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一審請求;或依法發回重審。
上訴理由:
上訴人系x年嫁到,被上訴人系上訴人的前夫,系父親,系其母親。上訴人在x年9月跟離婚,系法院判決,法院沒有認定在外有第三者,也沒有對共有房屋進行確認和分割。本次一審訴訟,上訴人主要是要求確認和分割共有財產,但一審法院沒有正確的判決:錯誤的駁回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導致上訴人在西東村居住生活二十多年,到現在一無所有的離開,還要撫養女兒,上訴人現在在外租房子(見租賃協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的判決是非常錯誤的:
一 原審法院認定關于分家協議關于認定房屋的分割部分無效是錯誤的。
上訴人跟結婚就在150號居住,并先后生了一兒一女,在女兒六歲的時候,在村領導和父母及即、夫婦在場的情況下自愿分家,有分家協議,這是鐵的事實。但原審法院認為,分家協議中明顯處分了、財產份額,現和對此協議有異議就認定該協議無效,該認定是不尊重事實的:
原審法院沒有認真審查分家單,分家單上的參加家庭成員有徐茂又和及、徐海霞及其他三人共九人;分家單是大家一致的意思表示,不違背法律,是真實的意思表示,該協議是有效的:
在分家單上明顯的寫有分家的時間是:x年11月8日晚;地點是在老人及家;家庭成員有:二老人及、分家執筆人是,分家證明人是:王(當時的村領導)、。
分家主要內容是:西邊院的房產包括屋內的所有物品歸所有;
原審法院居然認為明顯處分了徐、楊的財產,言外之意是分家時徐楊不在場或沒有同意,原審法院的看法是錯誤的,當時是晚上,是在徐茂又的家中,徐夫婦不可能不在家,當時分家單上寫明參加分家的家庭成員有徐楊夫婦二人;
原審法院認為,現在徐楊夫婦對此提出異議,而不認可該分家單,原審法院的認為是錯誤的,現在上訴人是離婚之人,徐揚夫婦當然會違背事實站在自己兒子的一面,照法院的看法,如果當事人簽訂和履行了協議,現在打官司,如果一方對協議提出異議,法院就考慮異議成立,那合同豈不成為了兒戲!
派出所分戶時,村里已經出局證明,證明房子即150號院有上訴人的份額;
二 原審的程序違法:
關于該院,是以夫婦的名義申請的宅基地,原審法院應當對此進行審理和處理;
上訴人在一審中向法院提出了錄音證據,證明分家單是承認的,但原審法院居然只字沒有提,這是重要的證據,原審應當認真分析審理和采納。
是當時分家執筆人,法庭應當讓其作證,而居然違背事實站在被上訴人一方,其代理陳述是不真實的。
三 原審判決沒有達到司法定紛止爭的目的,上訴人無論如何是不能信服的;
上訴人在此生活、居住二十年,明明是分家了的,但現在原審判決居然駁回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上訴人目前沒有房子居住,還要撫養女兒,原審的判決是錯誤和不公平的。
綜上,上訴人作為一個弱女子,只有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懇請上一級法院依法開庭審理,對本案做出公正的處理。
此致
x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2月8 日
財產糾紛上訴狀 篇2
上訴人(原審原告)謝(母親),女,漢族,x年4月4日生,退休干部,現住xx省宜昌市致祥路6號—5。
委托代理人靳,女,通航管理局退休干部,住xx區館西里5號2單元504室
聯系電話: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袁,女,漢族,x年 月 日生,現住北京市xx區翠華街1號院。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因不服()西民初字第2477號民事判決,依法上訴。
上訴請求:
一、撤銷()西民初字第2477號民事判決書;
二、改判支持上訴人一審訴訟請求;
三、本案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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