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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管理聘用人員規范管理,充分發揮協管人員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積極作用,依據《X辦法》《X管理辦法》(X〔X〕X號)及《X實施意見》(X〔X〕X號),結合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協管人員, 是指XX局聘用并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的執法輔助人員。
第三條 協管人員職責為:主要配合執法人員從事宣傳教育、巡查、信息收集、違法行為勸阻、群眾意見建設反饋等執法輔助性事務,并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四條 協管人員不具備執法資格,不得單獨直接從事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工作,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條 協管人員應取得X局統一印制核發的上崗證或工作證件后方可從事執法輔助事務。從事執法輔助事務時,應當穿著制式服裝并佩戴標志標識,主動出示工作證件, 做到儀容整潔、語言文明、舉止規范。協管人員所佩戴的標志標識應當與正式執法人員有所區別。
第二章 招聘錄用
第六條 正式執法人員未配備到位時,可招聘協管人員作為正式執法人員的臨時補充,具體人數按相關程序審批后實施。
第七條 協管人員用工形式為合同用工。
第八條 協管人員招錄需制定招聘方案,在人社部門指導下,由X局按照有關招考程序組織實施,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嚴把招錄關口,擇優錄用。
第九條 協管人員招錄對象為身體健康、品行端正、無違法犯罪等不良行為記錄,35周歲以下的X(同等學歷)及以上學歷人員或退伍軍人。
第十條 新錄用的協管人員,試用期為一個月,試用期只發放基本工資。試用期合格的,期滿后簽訂勞動合同,協管人員繳納履約保證金X元,聘期為一年。聘用期滿,對考核合格以上的協管人員,需繼續聘用的,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第三章 工資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協管人員工資福利待遇參照其他部門輔助人員工資待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規定執行,并嚴格執行X審定標準。
(一)工資待遇方面:由基本工資、X工資、X組成。
(二)社會保險方面:按照X繳費有關規定繳納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直接從本人當月工資中扣除。
(三)請(休)銷假方面:請(休)假條件、天數、待遇和程序按照X局規定執行。
(四)服裝裝備方面:按在編人員標準配備。
第四章 培訓、考核、獎懲
第十二條 新聘協管人員需統一進行崗前培訓,取得工作證或上崗證后方可上崗。每年至少集中組織X次業務技能培訓及X次能力測評,測評結果作為協管人員年終考核的重要依據。學習培訓內容主要為城市管理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理論、職業道德和單位規章制度等。
第十三條 協管人員應當嚴格遵守X局上下班制度、請(休)銷假制度、會議制度等單位內部管理管理規定的,對違反單位內部管理規定的,按本條規定扣減X考核。
協管人員請事假的,先以公休假抵扣事假,抵扣完后,超過天數X考核扣X元/天。
協管人員上班遲到10分鐘(含10分鐘)以內的,X考核扣X元次,上班遲到X分鐘以上的,X考核扣X元/次;在工作時間內中途離崗的,X考核扣X元/次。
協管人員工作期間,不得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如玩手機、打游戲、網上購物、炒股等,出現此類情況,X考核扣X元/次。
協管人員曠工的,X考核扣X元/天。遲到或中途離崗超過X個小時(含X個小時),以及未經帶班領導同意,擅自調整周末、節假日值班的,按曠工處理。一個月內,累計曠工(按曠工處理)X天以上(含X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按曠工處理)X天以上(含X天)的,X考核另外加扣X元,并取消當年度評先評優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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