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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為規定 一、公務接待程序 1.四要素。有公函(包括電話通知)、有審批、按標準、有清單。2.接待程序。接待單位應當根據規定的接待范圍,嚴格接待審批控制,對能夠合并的公務接待統籌安排。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一律不予接待。 二、公務接待迎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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