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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借款合同范本 第1篇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借貸、租賃或者其 他方式處理村集體財產應當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但是,該規定是為了對 村委會的行為進行規范管理,是管理性強制性規定,并非效力性強制規定。 該條也沒有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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