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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關系合同范本 第1篇第三十一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由本單位進行勞動爭議調解;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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